1.在解释允诺(或形成盟约)是怎样建立并稳定各种形式的合作时,我大都遵循普里查德的观点。他的讨论包含了所有的关键之点。我也像他那样假设:每个人都知道(或至少合理地相信)别人具有正义感,因而具有履行真正职责的正常有效的欲望。没有这种相互信赖,诺言就一钱不值。不过,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这种知识是现存的:当它的成员们作出允诺时,对他们履行职责的意图就有一种回应的承认,和一种相信这一职责将得到尊重的共有合理信念。正是这种回应的承认和共同的理解,使一种事业开始并继续维持。
2.最高的上诉法庭不是法院,不是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而是全体选民。非暴力反抗以一种特殊方式诉诸于这个整体。如果正当的非暴力反抗看上去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那么责任不在抗议者那里,而在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那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
3.一个所遵循的行为过程,对他最有诱惑力的活动组合,决定于他的爱好和天资,决定于他的社会环境,决定于他的伙伴们欣赏些什么鼓励些什么。
4.自发活动的多样性是我们在想象和创造性幻想中得到的快乐的直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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