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作者: 8c739858403d | 来源:发表于2017-08-30 10:39 被阅读0次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总裁、CEO、首席执行官等等)。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这就决定了法定代表人成了公司控制权兵家必争之地。因而,知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对创始人来说,尤为重要。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因而,能当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只有三个职位。

    一、经理

    1、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都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所以,一旦公司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时,公司控制权的主动权将可能落入董事会手上,这时候,控制权之争就变成了董事会席位之争。

    二、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可见,执行董事仅见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因而,该种情况下,公司控制权由股东会掌控。

    三、董事长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见,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控制权就看投资人签订章程时的约定,可以约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更有甚者,可以约定由某一股东指定,这对创始股东,特别是对公司贡献大的创始股东就尤为重要了。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可见,公司控制权的主动权也是在董事会手上,控制权之争还是变成了董事会席位之争。

    还有一点,部分培训机构认为,法定代表人名字写入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就需要经股东会2/3表决权或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2/3通过(因为变更章程)。其实,这是个误区,经上述分析可知,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并不一定由股东会控制,虽说变更涉及章程的更改,但这里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变更公司章程,无需资本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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