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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05——求之于势,不责于人

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05——求之于势,不责于人

作者: 郭冬平 | 来源:发表于2019-05-06 17:43 被阅读0次

        《孙子兵法》第五篇《势篇》。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一、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把握问题本质的思维”

            孙子在《势篇》的开篇即以排比的手法,从“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接着说了形名、奇正、虚实。这些精炼的归纳,显示出了孙子非常宝贵的一种思维——即抓住问题的本质,把看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作为律师,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面对搅在一起的法律关系,面对当事人没有章法的陈述,如何迅速进入情况,学会“把握问题本质的思维”至关重要。有的书上称律师这种能力为“棋盘思维”,即通过法律关系的梳理,以案由归类,把看似纷繁复杂的情况迅速进行归类和总结,抓住问题的本质。不同的表象会有不同的本质,作为律师,要善于提纲挈领,善于把握问题的本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大的方向上犯错误。——这也是我们应该努力养成的一种思维习惯和工作习惯。

            二、奇正之变,不可胜穷——“组合思维”

            孙子讲“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并通过类比的手法,说明了奇正这看似简单的两面,通过不断的组合,就能生成无穷的变化,进而获得最后的胜利。

            作为律师,面对要证明的事项,即所谓的待证事实,如何合理组织证据,这就考验到律师的“组合思维”能力。一种客观的事实转瞬即逝,如何通过现有的证据展示出的法律事实让法官相信,需要律师进行挑选和组合。——这就是律师对证据的把控能力,也是“组合思维”的体现。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相对成型的证据排列方法,但根据案情,也要学会“奇正”之变,通过逻辑组合,形成有利的证明体系。——注意,这里说的是“证明体系”,这种证明体系的达成就是“组合思维”的成果。——学会组合排列,就如搭积木,这是律师必备的技能和思维方法。

            三、乱生于治——“自信的示弱思维”

            孙子讲“乱生于治,怯生于勇,弱生于强”。这种敢于把弱暴露出来的行为背后,其实是有准备的示弱。“不打没有准备的仗”,也不应该有“盲目的自信”,真正的自信是“不怕示弱的”,这不是装,这是一种大度,所以我将其称之为“自信的示弱思维”。

            作为律师,与人交往,或诉讼当中,既要做“有准备的自信者”,做到敢于“示弱”,也要防止被他人的“示弱”所迷惑,要善于把握和分析形势,做到“知己知彼”。

            四、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把握大势的思维”

            孙子谈到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这是一种把握大局势的能力和思维。大势已去,人力难为,这是我们常听到的话。孙子将这样的话反着说,让我们看到了成功者的宝贵品质,即“把握大势,能择人而任势”。

            作为律师,一定要善于把握大势,要努力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局势,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在对形势进行判断并进行取舍选择后达到最终有利结果的体现。这不只是一种律师思维,更体现了律师的艺术。

             思维虽不可捉摸,却处处可体现。有意识地训练自己科学的思维方法,对每一名律师都非常重要!对每个人也非常重要!

            从第一遍《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文章至今,笔者每周一篇,目前已经连续写了五篇。希望通过这种系统的学习和总结,来提升自己的思维水平,也希望给看到文章的您一点启迪和帮助。

            如果您喜欢,或想发表相关探讨性意见,敬请关注简书上我的专题《法律.人生》并留言;如果这些学习的思考和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也欢迎点赞,您的支持,就是我不断努力的动力!

            感谢我们的老祖宗给我们带来的思维的洗礼。让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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