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4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测谎,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的证据形式。
从广义上来说,测谎也属于一种鉴定程序,测谎结果也是“鉴定意见”的一种。但为什么测谎结果一直以来都不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呢?这就要从测谎仪的工作原理来说明了。
人在紧张的情绪下会产生很多生理反应。回想一下你在参加高考和面试时,是不是会心跳加快,呼吸急促,皮肤冒汗……而且,这种生理反应不受意识控制,只要情绪一紧张就自然出现。
人在撒谎的时候,会紧张焦虑,会产生一系列的不受意识控制的生理反应。只要用仪器来测量人们被提问时候的各项生理指标的波动(心跳、血压、呼吸率和皮肤电反应GSR),就大概率地能判断出他是否撒谎。这种测量生理反应波动的仪器,就是测谎仪。
测谎时,提问者会首先问一些不痛不痒的问题,给被测者建立一个基线标准,然后穿插提问关键问题,看生理指标是否产生明显波动。
比如给一个杀人犯嫌疑人做测谎,就先问“你叫什么名字啊”,“多大年龄啊”,获得一个相对正常的生理指标范围;然后问“人是你杀的吗”,如果这个人一紧张,那心率、呼吸、皮肤电指标肯定产生波动;再问“你家住哪啊”,这个人的生理指标又恢复正常。好,这个人对第三个问题产生紧张情绪,这里肯定有猫腻。
但是,上面也说了,测谎仪只能大概率地能判断出被测者是否撒谎。这是因为测谎仪工作的有效性依赖于一个前提——人在说谎时会产生生理反应,但是这个前提真的百分百成立吗?
事实上,很多人在说实话的时候也会产生紧张情绪发生情绪波动;还有很多人在说谎的时候也能面不改色、波澜不惊。
所以,虽然测谎结果也是一种“鉴定意见”,但因为其可靠性存在较大疑问,并不具有直接否定言词证据的效力,只能供法官参考。而通过上面对测谎仪工作原理的说明,法官在参考的时候,也应当对测谎结果谨慎判断,慎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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