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散步时突发身体严重不适,同行友人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120”急救中心指派医院出车救援,并载明患者症状为“心悸”。 车辆到达现场后患者主要症状体征为“突发晕厥及大汗淋漓”,出诊人员初步诊断为“晕厥后心悸”,采取“接回、吸氧、输液”急救措施。到院后,门(急)诊诊断:心悸待诊,随即分诊转送内一科。一小时后患者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的急诊医师不具备急救医师资质,且患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医院未进行相关检查,也未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而是直接分诊到内一科,延误了患者的抢救,遂将医院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医院急诊病历材料中缺少对患者当时病情状况的检查及记载。
法律简析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室接诊的一般都为情况紧急的患者,因此急诊科室也是医疗纠纷的高发区。下面就结合急诊科本身的特点,对医疗纠纷的诱发因素做简要法律分析。
一、急救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根据《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除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外,急诊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据此,急诊医师除了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外,还应具备3年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关于该处“临床工作经验”该作何理解,笔者认为,“临床工作经验”应当是指从事临床医疗业务工作3年以上,而并不必然需要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临床医疗工作3年以上。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中第十五条规定“急诊科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急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指南》中亦对急诊科主任、急诊护士以及急诊科护士长作出了明确的任职资格要求,旨在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急诊医疗水平,做好对急症患者的首诊救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急诊分诊应当遵守诊疗规范
《指南》第二十四条规定:“急诊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医院工作制度》中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急诊室工作制度”,其中第2条细化了患者的“分类处理”:“疑难、危重病员应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病房。对立即需行手术的病员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急诊医师应向病房或手术医师直接交班。”根据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医院虽作出了“心悸待诊”的初步诊断,但并没有对患者当时病情状况的检查及记载,医院在没有根据患者的病情危险程度确定是立即实施抢救还是分诊到其他科室就诊的情况下,将患者向内一科进行了分诊,违反了《指南》关于急诊分诊的相关程序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亦认为:患者自身突发心脏性猝死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和病情的危重程度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在抢救患者过程中存在抢救不及时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20%。综上,法院最终结合《指南》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参考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推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急诊病历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记载、完善
《指南》第二十八条规定:“急诊科医护人员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确保每一位急诊患者都有急诊病历,要记录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由于急诊科本身的特殊性,经常存在需要事后补记病历材料的情况,《病历书写规范》《中医病历书写与基本规范》中均明确规定了各部分病历的完成时间,病历材料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后,医务人员更应当严格依照医疗卫生法律的规定,按时完成病历材料的书写,避免出现本案中因病历缺失致自己于不利地位的情况。
附各部分病历完成时间表一张,供临床医务人员收藏以备不时之需: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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