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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全过程施工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十)

造价全过程施工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十)

作者: 成都市大匠通科技 | 来源:发表于2018-01-02 09:53 被阅读6次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工程造价大数据网的小编有为大家分享到《造价全过程施工篇—新计价规范下建设单位加强合同管理建议(九)》,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前往回顾。

    本期更新丨造价全过程施工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十)

    一、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

    二、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2.1 工程预付款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交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采购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其法律性质为: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顺利启动项目而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2.2 新《规范》下预付款支付的操作:

    新《规范》对预付款的基本规定: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注意:新《规范》重点强调了合同约定)

    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就按以下法定(369号文件)办理: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应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金额)。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起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3.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凡是没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三、工程计量

    《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计量程序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约定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承包人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提交本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并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3.计量结果。

    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4)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某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5)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6)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定,或将其修改。

    以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四、进度款支付

    4.1 进度款支付的程序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07号令)规定,“建筑工程承发包双发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即对已完工程的产值结算。

    4.2 进度款支付的申请内容及表格

    新《规范》总则4.5.5对进度款支付的规定如下:

    (1)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时间:每个付款周期末。

    (2)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包括下列10项内容: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样式如下:

    4.3.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比例要求

    新《规范》4.5.6/4.5.7/4.5.8规定: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核对时间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比例的约定时,按下图规定办理:

    4.4.发、承包人把握好何时才能适当停工的时间点

    (1)第一次可停工的时间点:

    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第二次可停工的时间点:

    承包人没能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支付进度款,并未能与承包人达成付款协议,此时承包人可以停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承包人在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方面的注意事项

    承包人可以通过及时计量来增加自身资金的收入,并可以创造部分存款收益。对于承包人来说,重视计量对于促进并加快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都有重要意义。应注意以下两点。

    5.1.合同外价款的支付

    2008版《计价规范》4.6.7条规定,“发、承包双方确定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7..9条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在以往的工程建设中,发、承包双方有时对索赔、签证费用,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另行约定,致使索赔、签证费用,工程调整价款等到竣工结算办理后才能得到支付,造成如下恶果:一是变相拖延工程款支付;二是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的发包人常以现场代表更换为由,而不承认索赔或签证费用。而本次08版《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此方面维护了施工单位的的合法权益。

    5.2.进度款计算基数和支付额度

    合同约定的进度款计算基数常为已完工程额或已完工作量,已完工程额或已完工程量应争取按照经过变更、签证等调整的实际工程额或实际工程量计算。进度款支付额度和累计支付额度应力争对承包人最有利的比例来支付。

    六、发包人加强对工程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控制的对策

    6.1 建立变更台帐

    计量包括合同内计量和合同外计量。合同内计量是指对合同清单工程数量的计量,合同外计量指对变更工程的计量。除工程数量明细表台账及计量支付台账外,必须建立变更工程台帐。工程变更在工程建设中属于动态管理,需及时更新,经过批准并下发变更令的项目才可以列入台账,同时记录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等,以方便查验。

    6.2 建立计量数据库

    对整个工程情况进行统计后,将全部工程数据录入数据库。例如桥梁数据按墩号等进行数字编码,路基数据除录入数据库外,还将路基分布、填筑标高、软基处理方式等会成图,在计量中及时更新,审核时就可以做到一目了然,不遗漏,不重复。既加快了审核速度,又保证了审核质量。

    6.3 注重对工程计量支付的审核

    综合审查各种变更的处理程序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计量与支付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及时扣除或扣留各种应扣款项。

    6.4 建立于承包人的信息共享系统

    利用现代网络方便快捷的特点,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保证双方之间的及时沟通,对变更、索赔、工程量调整等事项的详细资料进行共享,双方同时审查,避免争端的产生。

    6.5 业主可以改变工作方式,采用电子办公,缩短业务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任务就是要保证在审核过程中坚守职责,发现承包人递交的进度款申请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及时向发包人汇报。监理工程师对照工程量计量依据,采取准确的计量方法核实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依据工程计量结果、申请进度款支付内容、现场签证、已支付凭证、须抵扣的证明资料、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价款调整证明等相关资料,核算确认应支付的进度款数额。

    下期更新丨新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及计价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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