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件很奇葩的事情:
大概二十多年以前,国有企业遍地的时候,某人经由组织部门任命从政府机关到企业工作,担任一把手。后来企业历经大规模改制,个人人事变迁也经由组织部门明确的免职由企业回到政府机关,像机关公务员一样工作、退休等。
此去经年,企业的生死变换与他没啥关系,老人也尽享悠闲的退休生活。可是,自2014年开始,组织部门下达了不允许公务员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通知,经排查,他在工商部门的企业备案中,任某一企业的董事长――当年那个母公司的法人代表。
当年,该企业被上市企业收购后,进行重组,而后经企业行为,其归属现已无从查起。当年因工作所需,他同时兼任很多企业的法人代表,而到了现在,在工商部门的信息库中,他依然是母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企业早已没了经济实体,而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是二十多年前的信息,公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也无从寻找了。
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少见,计划经济时代下形成的集体企业历经一系列的变革和折腾,有些可能早已经“死”掉了,有些可能改制、收购、并购等也许变得更好,但其中也不乏很多“僵尸”企业。
而这一家企业就属于“僵尸”企业。一方面是组织部门的明文规定,另一方面是名不副实的企业信息。
怎么办呢?要不辞去公务员身份,不然就变更企业法人代表信息。
辞去公务员身份?他并不是该企业的实际得利人,二十年前这家企业就与他没关系,任职也是当时的组织安排的工作。现如今辞去公务员工作,他靠啥谋生?再者,他凭啥要辞职呢。
对了,这里面还有一条规定就是退休满三年的公务员,可以经过组织批准,进行兼职。可问题是组织在清理这件事情,组织不给他批准、备案。再者,他实际上也不屡职,为啥要申请备案呢。
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注销企业。该企业在工商部门的信息隶属于上市企业,但相关部门经过多方面查证,在资产的重组、售卖的过程中,这家企业早已无从查询其实际所有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注销企业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召开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然后董事大会选出新的董事长,然后变更工商部门信息;如果注销企业,不仅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大会,还需要从报刊上进行债务债权人的公示。
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二十多年前登记的几家企业股东,有的企业已经破产、注销或者重组,早已面目全非;董事及监事有些人已经离职或者去世,大部分人已经无处可寻。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大会更是天方夜谭。
信息社会,这家企业已经进入工商系统的异常名录,超过三年,法定代表人将会进入失信名录,到时候坐高铁、坐飞机以及订高档酒店都受到限制。(这一点很重要,所以请各位小伙伴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个人信用,因为在未来社会,信用将是你立足的资本)。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解决,即使辞去公务员,倘若不解决企业异常的问题,到了三年之后,他的很多正当权利将受到限制。而解决问题的法子对他来说,形同虚设,不管怎么选,受损的都是他。
无辜吗?在我看来,他蛮可怜的,但是细想想,似乎也不无辜。如果当初企业一变更,他有些法律意识,第一时间督促新企业变更相关信息,而不是一甩手就走了,那么如今,似乎不会陷入如此难堪的境地。
然法制社会以及信息社会,很多历史性遗留问题随着制度规范的推进,日益健全,对于不健全、不正常、不规范的事情,都会受到各种限制。
造成了今天“身不由己”的情况,我不知道这件事情后来的走向,但却要以此警醒自己:在越发达的社会制度下,越要尊重法律、尊重规则,即使有时候不是主观情况出现的“身不由己”的情况,但一旦严格起来,受到影响的是自身的利益。
所以,为了保护自己,法制社会请慎重对待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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