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禁忌:指临床医生开处方时,或者患者服药时,不要一起用或不要一起吃的。它包括四方面内容。
《神农本草经》上最早提出相反和相恶,但从金元以来至今,都很强调十八反和十九畏,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两方面内容,这个禁忌是药典认可的,一旦用了,要负法律责任的。
十九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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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po)硝就是没有精制的芒硝;水银与砒霜是两个外用药;密陀僧是碱式碳酸铅,现在很少用;犀角现在不允许用;牙硝就是芒硝比较大的结晶体,等同于芒硝;官桂在古代指优质肉桂,1940年以后指劣质肉桂。
十九畏指两两之间不能同用,但组间并不交叉。比如官桂与人参、三棱、牙硝等,没有配伍禁忌,川乌草乌也可以同用。
注意:1、容易被忽略的情况:官桂与石脂、人参与五灵脂、丁香与郁金、牙硝和三棱,这四组药都是无毒的,所以很容易被忽略。
2、牵牛子与巴豆都是有毒性的药,但这两个药在同一章节,都是峻下逐水药,一般同一节的药都可以同用,但这两个药属于同类但不能同用。
3、十九畏的“畏”,与前面配伍关系中的“相畏”不要混淆,相畏的药是一种能解另一种的毒性,配伍中必定有一方有毒,但降低毒性后可以应用。十九畏一般是相恶或相反的关系。
十八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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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三个组,第一组是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第二组乌头反贝母、瓜蒌、半夏、白蔹、白及。第三组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苦参、细辛、芍药。
每一组前面的药,都和后面的每一味药都存在相反的配伍关系。
像张仲景的十枣汤,甘遂、大戟、芫花不能和甘草配伍,所以用大枣代替,来保护胃气。
每一组后面的药,互相不存在配伍禁忌。
这三组药,最重要的是前面两组,因为甘草是很常用的解毒药,许多有毒药物和甘草同用都会使毒性降低,但唯独和大戟、芫花、甘遂同用,会增强毒性。
第二组的瓜蒌、贝母、半夏都很常用,乌头也很常用,所以也要注意。
第三组的藜芦,因为毒性太大,现在已经不会用它内服了,所以不会出现失误。
另外大家要注意,诸参之中,有一个苦参,这是在《神农本草经》中就存在的,所以这三组药不是十八种,而是十九种。
因为很多药物都一分为二了,比如瓜蒌分为瓜蒌壳和瓜蒌仁,乌头分为川乌和草乌,芍药分为白芍和赤芍。所以至少有二十多种,再加上历代的添加,到明清时期,有些书上相反的药物多达四五十种了。所以十八反就是指相反的药物,不要拘泥于十八种。
妊娠禁忌:关于妊娠禁忌,大家要掌握一个原则,就是禁用和慎用,禁用一般是毒性强的或药性峻猛的,对孕妇是绝对不能用的。慎用的药就是通经去瘀以及辛热的药,必要时可以非常审慎地用。
一般来说,凡是不利于胎儿在妊娠期间生长发育,以及出生以后生长发育的,对孕妇有不良影响,对分娩过程有不利影响的,都属于孕妇禁忌药。
过去很多人对孕妇禁忌药产生误解,认为是堕胎药,这是不对的,用孕妇禁忌药堕胎,既不可靠,也不安全。
饮食禁忌:又叫忌口或食忌。
在西医学中,有很多忌口,如高血压及水肿患者要少吃盐,糖尿病不要吃甜食和含大量淀粉的食物等。
中医的禁忌:病了以后脾胃功能减弱,不易消化的食物都要注意,像进食过多的肉类或过于油腻的菜,都不适合,这也是食疗方面的虚不受补。另外看食物的性能,比如痰热咳嗽,就适宜吃清肺润肺的梨;燥热证,不要吃辣椒胡椒等,凡是与病不相宜的,就应禁忌。
关于忌口,现在有两种趋向,一种是盲目否定,一种是忌口扩大化。
民间有句老话“三分治,七分养”,就是指病后调理的重要性。但也不必捕风捉影,比如有一些特殊体质,吃鱼虾会过敏,产生咳嗽气喘的反应,有人就将其扩大了,认为凡是咳喘患者,都不能吃鱼虾,这是不对的。
文献中也有一些误传误记,比如很多文献中说葱和蜂蜜不能一起吃,最早可能有人身体不适,碰巧吃了蜂蜜又吃了葱,以后的人不敢以身试险,就这样传了下来。当然也可能是蜂蜜产生了腐败或者是有毒蜂蜜,这根本就是巧合,现在经过观察,证明葱与蜜并不相反。
证候禁忌:任何一种药,有适应的证,就一定有不适应的证,所以在用药禁忌中,更重要、更常见的就是证候禁忌。
证候禁忌的内容虽多,但很好理解,比如清热药不适用于寒证,温热药不适用于热证,泻下药不适用于腹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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