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案,犯罪手法太特别,社会影响太广泛,对它的思考实在无法停止。
今天想说说原生家庭。
谁都不是从石头缝里碰出来的,所有犯罪分子也都是爹生娘养,但是,家庭教育在多大程度上让他走上犯罪道路,是个很难测算的事情。
前段时间热播电视剧《都挺好》,第一次把原生家庭给子女的影响搬上荧屏,苏家每个孩子身上的缺点都投射着父母的影子,让“父母皆祸害”的支持者又有话说了。但是,站在苏父苏母的立场,在那个物资匮乏的年代,在夫妻感情淡薄、各有负担的情况下,供了三个孩子上大学,其中一个出国深造,一个职场精英,他们已经做到了很多父母都没有做到的事情,还要他们怎样?
苏父苏母是苏儿苏女的原生家庭,他们俩也有自己的原生家庭,如果这样追根溯源还有完没完?我们个人的选择还有什么意义呢?
原生家庭这个词可能是心理学界最先使用,但犯罪还是应该能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如果吴谢宇实施杀人行为的事实成立,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对于他定罪量刑是有影响的。但是,这里的过错,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只有当被害人的过错心理转化为具体的客观外在行为时,才能与加害人的行为发生联系,即刺激、诱使、推动、强化加害人的行为,从而最终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才能认定过错,并视情节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目前国内主流观点学者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非法行为对被告人产生突然的、强大的精神刺激,使其不能自我控制,在激愤的作用下对被害人实施犯罪犯罪。”[蒋鹏飞.作为辩护理由的被害人过错: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认定标准]
根据该论者指出过错认定的三个要点,结合目前吴谢宇案在网上流传的一些说法,我们来看看被害人谢天琴是否存在过错——
第一,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局限于非法行为。网上很多传言都指向谢天琴对儿子控制过多,在儿子与异性交往、出国等事上干预过多,但是,只要这些行为不违法,就不能认定为过错。
第二,被害人行为对被告人是否构成充分的精神刺激,是否足以使被告人失去自控能力。从网上披露的犯罪细节看,不同于一般激情杀人,罪犯的自控和周密甚至远超大多数杀人犯,说是受刺激丧失自控,恐怕大多数人不会接受。
第三,被害人的刺激行为是突然实施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非蓄意而为。这起犯罪经过了很周密的策划和精心的实施,不符合突然遭到刺激临时起意的特征。
吴谢宇是否杀人和具体过程,他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些以现有侦查手段完全可以查明,但对于他是否“罪无可赦,情有可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判断。
还是那句话,死者已无法发声,但一个人被杀,应该谴责的是杀人者,无论一个母亲在教育上多么失败,最大的代价不应该是失去生命。
类似的原生家庭出来的小孩会走上不同道路,以吴谢宇的才智和在最高学府的优质资源,错误的人生选择不应该归咎其他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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