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总机构在济南市区,在某县设立一分公司,且我公司在济南市以外也未设立分公司,在县里设立的分公司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济南财预【2008】17号《关于转发跨省市及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相关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境内,且跨县(市)区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所得税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济地税函【2010】138号文件《关于转发省局关于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在我市范围内的建筑企业跨县(市)区设立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非法人分支机构仍按济财预【2008】17号方文件规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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