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身创业的人越来越多。目前,许多初创企业家对于公司筹备和运营中所涉及的一些基础法律问题还不够了解,无讼法务针对此情况,根据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最新法律法规,专门为企业管理者整理总结相关干货,帮助您快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架构。
本期干货,我们为您准备了85个小知识点,主要涉及公司法中最常用的关于公司的筹备到成立、股东权利、组织结构、财务制度,以及劳动人事管理中最常见的确认劳动关系、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问题,帮助企业快速掌握相关知识,您可以收藏以后仔细阅读。
如果您还有更多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告诉我们您感兴趣的领域,我们将在今后的文章中为您一一呈现。
第一部分 公司法
一、公司
1、首先,你可能需要重新认识一下“公司”的概念。公司其实就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具有法人性。法人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公司被拟看做一个“人”,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在我国的公司法制度下,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规模,一般初创企业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的有限责任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我们耳熟能详的“有限责任”实际上并不是针对公司,而是针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对外仍然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除承担出资义务外,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二、公司的成立
4、那么,如何成立一家公司呢?每家公司都需要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公司成立的日期,而成立一家公司则需要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和条件,这个过程称为公司的设立,其实就是公司的筹备过程。
三、公司的筹备过程
5、公司的筹备可以简单归纳为“人、钱、章程”。
(一)发起人
6、第一个要素是“人”,这个人指的是发起人。简单来说,发起人就是为设立公司而承担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又被称为筹备组。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均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这点很容易理解,除个人外,许多公司也会作为投资人出资入股。
7、发起人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8、在公司设立阶段,如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比如说发起人寻找公司所需的经营场所与人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由谁来承担合同责任?这就需要看合同是以谁的名义所签,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签的,由公司承担;如果是以发起人自己的名义所签,则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9、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受害人可以在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出资
10、第二个要素是“钱”,这个“钱”指的是股东出资,也是公司财产的最初来源,是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非货币出资。
11、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目前,我国公司法货币出资没有金额限制,1元钱也可以设立公司。
12、非货币出资主要包括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股权出资。非货币出资需要经过法定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无权利瑕疵,在缴资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过户)。
13、出资违约:如果货币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或非货币出资股东未办理转移手续,那么该出资瑕疵发起人需要向其他已经完成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14、六类形式不得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三)公司章程
15、第三个要素是“章程”,也就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一家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也是去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交登记的文件。
16、章程可以由全体发起人共同起草、制定,也可由部分成员起草、制定,但是都需要经过所有发起人的签字同意。
17、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有8项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
18、股东名册:经过工商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公司就成立了。此时,有限责任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它不同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有了它就能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并依此行使股东的权利。
19、股东权利:那么,股东享有哪些权利呢?股东主要拥有三项权利:资产收益权(例如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优先认购新股权等)、参与重大决策权(例如召集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同时,你还需要了解两对关于股东的重要概念: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20、控股股东是公司中的关键人物,一般来说控股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出资额比例虽不足50%但是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1、实际控制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例如,在实践中,投资人通过投资协议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30%,就可以说投资人已经成为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2、名义股东是实际上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及登记机关上的公司股东,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的人。
23、实际出资人是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但是其却没有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
24、实践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由于公司其他股东并不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因此,如果其要浮出水面,需要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五、股权转让
25、股权转让实际上是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将全部或部分股权;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公司法上对此规定则是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中“人合性”的体现,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意愿。
27、转让的股权除依法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从公司内部和外部重新确认新的股东身份。
六、组织机构
28、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它们分别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一)股东会
29、首次股东会由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首次股东会相当于公司的创立大会,因此具有特别的意义。会议主要讨论和通过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的决议程序、董事会的人选及监事会的人选等等。
30、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股东会一般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定期举行,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例外: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1、决议方式:股东会决议方式及程序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无特殊约定则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重大决议事项则需绝对多数(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2、股东会的职权,包括以下11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3、重大决议事项指的是:(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董事会
34、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成员3-13人。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选任执行董事1名,不成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5、决议方式: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及程序由公司章程决定,其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注意,一人一票制与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同。
36、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以下11项: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7、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三)监事会
38、监事会,顾名思义,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选任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注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9、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40、决议方式:监事会的决议方式及程序由公司章程决定,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相对多数通过制)
41、监事会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包括以下7项: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2、监事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四)经理
43、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执行,也拥有来自董事会授予的特定执行权力。如果经理本身就是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董事也是他们一个重要的职称。
44、经理的职权,包括以下11项: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法定代表人
45、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比如,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46、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设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47、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由法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等)。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48、公司成立后,必须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此制度下主要包括两个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
49、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就是公司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效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并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年检或者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会要求公司提交相应的会计报表。
50、收益分配制度:顾名思义,是收益分配制度就是将企业一年实现的净利润分配给股东们并填补亏损。公司收益分配的顺序: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向股东支付股息
(1)弥补之前年度亏损。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利用当年度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亏损。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企业不论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做单独会计处理。
(2)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本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应提取至法定公积金。累计注入的法定公积金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不是法定必须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4)向股东支付股息。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将剩余利润按照股份分配给股东。
第二部分 劳动人事
一、劳动关系
5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关系下,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并且受劳动法的保护。
52、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53、劳务关系: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完全不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例如,你家中请的小时工或者保姆,他与你就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54、那么,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实践中,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是以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内容来进行区分的:
(1)看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公司的员工制度章程,需要遵守则是劳动关系,不受制度管理的是劳务关系;
(2)看劳动者是否要遵守员工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国家的休息休假规定;
(3)看劳动者的报酬是按月结算,数额基本固定,还是按照工作量,完成一定工作内容就支付;
(4)看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等。
二、劳动合同
(一)订立劳动合同
55、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6、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
用人单位不签:需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不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自用工之日超过1个月未满1年未签:
用人单位不签: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满1年未签:自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5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了可以协商订立外,以下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国企改制中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过错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注: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次数)
(二)试用期条款
58、禁止重复试用同一人: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1次试用期。
59、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无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3)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
(4)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
60、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有严重过错;(2)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该工作。
6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保密条款
62、保密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
63、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是法定义务,由劳动合同约定。不过,企业中董事和高管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且是无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保密义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四)竞业限制条款
64、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或者自己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65、竞业限制的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66、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离职后的2年)
6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需要按月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未约定具体补偿经济金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8、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多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69、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技术培训
70、服务期:是指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间。
7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用人单位按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报酬
72、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合同,或者因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服务期合同的,需要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下7种情况,劳动者可以不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者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5)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因欺诈订立的;
(6)用人单位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制劳动者工作从而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服务期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73、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4、劳动者单方解除(辞职)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见第72项下的(1)至(6)点),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7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辞退)
(1)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患病或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例外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劳动者有以下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试用期不合格;
②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③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缓刑)。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七)解约经济补偿金
76、经济补偿金:是指当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时,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
77、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不用再支付补偿金。
78、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权限。
三、社会保险
79、社会保险是强制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
80、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双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养老保险。
81、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双缴纳)。
82、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单缴纳)。
83、工伤的认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下4种情形不认为是工伤:(1)故意犯罪;(2)酗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职工虽因工作原因外出但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收到伤害。
84、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双缴纳)。失业保险需要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职工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失业人员方可领取
85、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单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主要是指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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