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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无性婚姻,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终于脱离了苦海

面对无性婚姻,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终于脱离了苦海

作者: 法信公证云 | 来源:发表于2018-03-22 10:12 被阅读0次
    公证

          “我终于离婚了”这是一位客户给公证员打电话时由衷的感慨。7日,公证员和记者分享起这个“喜讯”。这背后,是一个新时代白领女性通过法律手段终于摆脱无性婚姻的故事。

      那一年,她和“发乎情、止乎礼”的男友结婚了。

      小玲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和很多年轻女孩一样憧憬爱情。2013年底,她在一次相亲中和小天(化名)认识。在介绍人看来,两个年轻人相当般配:双方都是当地人,都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与家庭条件。果然,双方通过相处发现和对方很有共同语言,都觉得彼此是可以携手一生的伴侣。

      小天对小玲坦言,自己此前经历过多次相亲失败,深深体会到找到一个爱好、三观相近的伴侣有多不容易。他对小玲展开了攻势猛烈的追求,两人很快陷入热恋。

      恋爱期间,小天对小玲“发乎情、止乎礼”,从来不会“毛手毛脚”。这让小玲也觉得颇受尊重,更是认可了小天的人品。

            2015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婚礼是在当地一家知名五星级酒店办的,来宾们都说,这一对新人真是般配。

        “当时我们的婚礼很豪华,以为会如宾客们祝福的那样白头偕老,百年好合。没想到,才两年不到,就各奔东西。为了拿到这本离婚证,还费了这么多周折。”小玲(化名)容颜秀丽,气质出众。说起这些,语气和神色都颇为疲惫。

      风波

      然而,婚后一段日子后,小玲就觉得“不对味”了。小天在性生活上,颇为冷淡。

      又过了段时间,小玲彻底认清了一件事——小天甚至无法过性生活。于是,两人走上锻炼、就医之路,但几经尝试都没有明显进展。小天失去了信心,口头上向妻子承诺继续治疗,但是行动上却很是消极,不再就医锻炼。

      小玲多次鼓励劝说无果后,提出离婚。小天一听“离婚”二字,就强烈反弹。他坚持,现在这样的状态也挺好的,除了没有性生活,家庭生活堪称完美,并再次给出了继续治疗的口头承诺。但是小玲坚持,性生活以及孩子对自己非常重要,实在不想继续忍受这样的无性婚姻。

      小天恳求小玲再次给予机会,小玲却拒绝了,她坚决要求离婚。

      判决

      考虑到丈夫反对离婚的态度,小玲打算到法院起诉离婚。可是,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恐怕难以仅凭小玲的一面之词判决离婚。如果小玲想通过分居两年达到判决离婚的目的,又将错过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

      怎么办?小玲想到了与小天在微信中对上述私密隐私进行过详细的沟通。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有用吗?能被法官认可吗?

      前阵子,小玲在父亲的陪伴下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告诉记者,小玲与丈夫小天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了两方面的信息。一方面,小天承认自己无法正常过性生活,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医院检查结果照片也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婚后小玲曾经鼓励并积极配合过小天的治疗,但因小天消极治疗,导致无法进行正常性生活,从而无法生育。

      公证员告知小玲,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列举了十四种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小玲的情况就符合其第一条规定,即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之后,公证员对其微信账号进行了审查,对小玲与小天的微信聊天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将以上对话内容截图作为证据并制作成公证书。

      随后,小玲起诉小天要求离婚,并向法官递交了该公证书。在调解中,法官明确告知小天,公证保全的证据显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如小刚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大概率将判决离婚。迫于证据压力,小天最终同意调解离婚。

      同时,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因在这段婚姻生活中小玲的性权利与生育权受到一定侵害,在分割财产时小玲也得到了适当的照顾。

      专家

      无性婚姻往往存在许多问题

        “性福权”非常重要,无性婚姻对夫妻双方都非常残酷。

      对女性来说,正常的“性福”没有得到保障,会对身体造成影响。心理上的影响往往会超过生理上的影响,女性会有很大的困扰,怀疑自己没有吸引力,觉得自己不被需要。生活中,没有性能力的男人往往呈现“回避型”人格,表现为不常回家,对家庭缺少担当。无性婚姻的家庭,不止是缺了“性福”,往往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抑郁、暴躁、易怒的比例也比一般家庭高。

      提醒

      及时固定证据,能帮助女性维权

      公证员说,家事领域的纠纷,尤其是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且情感因素复杂。在没有证据显示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法定情形时,法官难以认定夫妻双方确已感情破裂,一审往往不会判决离婚。

      “女性因生理结构与繁衍负担等原因,往往是婚姻家庭中相对弱势的一方。许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妇女起诉失败,问题往往在于举证。起诉离婚不成后,往往无奈转而通过分居两年达到离婚目的。但在婚姻有效期间,依旧不堪其扰,难以开始新的生活。”公证员提醒,女性朋友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尽快搜集证据寻求帮助。

      在搜集到有效证据之后,可通过公证处对相关信息、语音等证据加以固定。公证机构固定的证据作为法定的直接证据,其证据效力是优先于一般证据的,借以证明双方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以及过错、责任所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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