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看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 固守中国法制传统的方针。
等于是,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 坚持中国固有的专制制度的内容, 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 在内容上,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皇权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的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传统伦理纲常; 另一方面,又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 使得保守的传统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 清末修律政变了传统的 "诸法合体" 的形式, 明确了实体法之间, 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分别制定, 颁行和起草了宪法, 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 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维形。
4.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 在保持皇权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再来看看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干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 "依伦理而轻重其刑" 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
中国传统法制开始从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明显的半民地半封建性。
2.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 为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 清未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 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
4.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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