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是特指汇票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是汇票特有的。付款人承兑汇票以后,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必须按在汇票到期日前想付款人提示承兑。如果超出期限没有提示承兑,持票人就丧失找前手承担票据责任的权利(追索权)。
可能是因为出票日至到期日汇票不像支票,不要求出票人在付款人那里有足够支付的存款。但是通常会要求按出票金额留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付款人处。
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以后,付款人就要收到汇票三天内告诉持票人:“我接受承兑”或者“我拒绝承兑。”如果三天里头付款人对持票人没有任何表示的,就默认为拒绝承兑。持票人这个时候赶紧去找前手(包括直接的前手,也包括的前手的前手,甚至是出票人,只要在票据上留名的,赶紧找),想办法要他们其中一个承担起票据责任,让他们给你钱。
教材里对承兑还写了许多,但我认为不算重点。在学有余力的时候再看看教材就可以。
在持票人向承兑人(付款人)拿出票据,说:“请给我钱。”对于汇票来说,就是承兑和付款提示了。如果是对于支票和本票,则就是付款提示。这就相当于拿出了一个票据作为取钱的信物。见信物者按约定给钱。付款人接了信物当然也是要确定信物真伪等信息,核对无误后,就可以无条件按票据金额付给持票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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