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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作者: 西安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与程序员 | 来源:发表于2020-05-09 08:19 被阅读0次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供货方、卖方)与B公司(收货方、买方)之间存在长期的供货关系,双方之间从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系:B公司以电话通知方式向A公司订购所需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A公司依据B公司要求,将货物送至B公司,B 公司接到货物后,在A公司出具的送货单中盖章确认送货金额,双方以经过B公司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不定期向A公司滚动结算货款,后B公司因资金原因,长时间未向A公司履行对账、付款义务,后A公司以B公司欠付货款为由,向甲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货款。

    二、B公司答辩意见

    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送货单均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要求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请。

    三、裁判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件中,B公司虽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因上述货款并未约定履行期限,A公司可随时主张权利,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裁判观点汇总

    1、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故B公司的观点予以支持,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请。
    2、《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另外,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经B公司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并未约定支付货款的期限,故依照上述规定,A公司可随时向B公司主张权利。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答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五、风险提示

    1、因目前司法观点对于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存在冲突适用,主张货款即卖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卖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故卖方为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胜诉权消灭,应在法律规定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卖方主张权利的证据即送货单等确实已经超过上述规定的诉讼时效三年,建议卖方在起诉前,收集书面的买方同意支付货款的客观证据后提起诉讼。客观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备注;因微信未实现实名制,建议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对方身份)、书面的承诺还款的协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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