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确认的基础
根据会计准则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来源于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基于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导致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或转移商品或服务,将导致合同履约义务的减少,进而导致收入的确认,即合同净资产的变动是收入确认的基础。
1、企业履行履约义务和客户付款之间有可能不是同步的,当出现时间差异的时候,企业应当根据下面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客户没有付款,导致企业有了收取的对价的权利时,企业应当确认其权利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即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
2)企业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时没有向客户转让商品,从而导致了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如果客户预先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企业话没有向客户转让商品,则此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二、计量收入的基础
是将将合同对价计入履约义务,按照以实现履约义务的金额确认收入。即按分摊的客户对价金额(即交易价格)计量。
也就是说计量收入的基础就是分配给已实现履约义务的金额。
三、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
1.收入确认方式:应当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
2.收入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
3.收入确认的时点: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即收入应以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为基础,在企业履行了履约义务,向客户交付了承诺商品或服务时才能确认收入。
取得商品控制权包括以下三个要素:第一是能力,即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第二是主导该商品的使用;第三是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四、确认计量的五个步骤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积跬步,至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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