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红对勾教育培训学校历史渊源可追溯至2009年陕西榆林市西沙地区红对勾培训中心。2011年经当地教育局批准,与榆林高新区晨曦教育合并组建榆林红对勾教育培训学校。2014年为适应新课改,加快学校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更好的服务更多学生,经学校理事会研究决定将学校总部迁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B座22808室,总部主要研究课改,编写相关资料,负责培训各个校区教师,为各个校区提供后勤保障。2016年5月宝鸡陈仓区校区成立,2016年8月凤翔县红对勾教育培训学校成立,并同时成立红对勾教育基金,由陕西红对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按“永存永续”的原则,每年注入20万人民币创设的非营利性专项基金。红对勾教育基金资助通过中考考入重点中学的红对勾学员;资助家庭特别贫困而成绩特别优秀的红对勾学员;奖励红对勾培训学校在校优秀学生。
红对勾教育培训学校秉承“巧思优学、博学多能”的校训和“补差提弱,一视同仁”的校风,坚持“立足凤翔、服务宝鸡、面向陕西”的办学定位,坚持勤奋精神育人,坚持以文化课学科为主的办学优势,努力将学校建成陕西省知名的有特色的中小学文化课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凤翔县红对勾教育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凤翔县东环路纸坊中学北侧。场所属于租用, 邮政编码:721400。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谢永清,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公民个人。
第五条 举办者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凤翔县教育局。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凤翔县民政局。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
第十一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第十二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办学范围:中小学文化课培训;办学的规模:年培训量1000人;办学的层次:中小学文化课教育;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5名。任期: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的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成员中设理事长一人,由理事会以全体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的人员变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3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召开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在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校长应是决策机构成员。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具有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对决策机构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谢永清,家庭住址:凤翔县柳林镇,身份证号码:61032200000000。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进行离任审计后,经本教育机构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资产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金:100万元。本项资金来源:联合出资。
第二十七条 其他出资方式:校舍租赁。
第二十八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三十一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三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理事会经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理事人员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办理前置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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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8年1月1日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理事会成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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