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参加《民法典》培训,听薛兆丰的经济学课,都谈到马粪争夺案,马粪不重要,重要的是价值观的取向。
案子发生在1869年。原告请了两位帮工,到马路上捡马粪。他俩从晚上6点干到8点,在马路上共堆了18堆马粪。
马粪堆起来以后,因为太多拿不动,两位帮工就回去取车准备第二天来运。但他们并没有在马粪上做任何标记。
第二天早上,案中的被告看见了这些马粪,就问附近巡逻的人:这些马粪有没有主人?有没有人要把马粪运走?巡逻的人说不知道。被告听了以后,觉得这些马粪没有标记,也没有主人,就把马粪运回自己家,撒到自己的田里了。
到了中午,两位帮工带着车过来,发现马粪没了,一问之下,才知道原来是被告拿走了。双方发生争执,最后闹到法庭上。
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观点不一。
被告主张,马粪掉到马路上,就是马路的一部分,而马路是公家的,所以谁看见都可以拿走。原告让帮工把马粪堆起来,只是改变了马粪所在的位置,并没有改变它的所有权,因而马粪不归原告所有。
原告则坚持认为,帮工们付出了劳动,才把马粪堆积起来的,所以马粪应该归原告所有。
这个案例过了150多年了还被引用,“马粪判给谁”已不是关键,是引发的思考和延伸的意义。
在法律上的问题是所有权的界定;在经济学、社会学上的问题是“鼓励创造财富,还是鼓励对财富做标记。”
这些马粪,判的不同对人们价值观的引导、影响不同。
马粪判给原告,也就是用劳动创造财富的人,那么就会有这样的引导:凡是付出劳动的成果,都是财富;凡是财富,就都有主人;有主人的财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要尊重别人的财富,人们就会积极地去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
马粪判给了被告,则会有这样的引导:只要是没人看管的东西,就可以随便拿走。那么顺手牵羊的行为就会大增,不仅有产者在看管财富上付出的成本变大,人们还会因之丧失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
生活中类似“马粪争夺案”的情形也很多,其实,人们可能看重的不是争夺的东西,而是公正背后对价值观引导指向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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