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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门卫,是否每天加班16个小时?

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门卫,是否每天加班16个小时?

作者: 9164e0ee7a31 | 来源:发表于2017-04-27 16:40 被阅读286次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李某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任门卫,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公司要求李某24小时在岗,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9:00-17:00,李某每天早上8:00开门,下午20:00关门,公司给李某提供了床等休息用品,李某一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公司按每天加班4小时的标准依法支付了李某加班工资。李某认为其24小时均在公司,公司应当按每天加班16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后李某以此为由于2016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201250元及经济补偿金26000元。

    【裁判观点】

    对本案争议焦点,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门卫的工作时间按每天24小时计算,申请人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本案双方虽约定标准工时工作制,但李某每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不能离岗,工作时长远远超出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8小时。即使李某工作岗位有特殊性,需实行其他工时制度,但公司并未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双方也未在合同中约定。故,物业公司理应对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工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应予以驳回。双方约定李某工作岗位为门卫,其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其24小时在公司。李某虽在公司待岗,但在8:00-17:00以外公司大门关闭,除非有特殊情况,公司允许其休息,确保了李某休息权利,该待岗时间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本案公司已按每天加班4小时的标准依法支付了李某加班工资,应属合法合理,故应不予支持李某另行提起的加班工资仲裁请求。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如何认定其工作时间?需结合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强度、休息保障等因素综合分析,而不能仅凭工作时间来定性、对确因工作需要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对工作场所中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工作强度、频率很低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对于保安、门卫等工作预防法律风险的最好办法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单位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获得批准后向劳动者公示或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同时也需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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