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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6则(2021年1月3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6则(2021年1月3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1-03 10:48 被阅读0次

    问题1:新旧收入准则如何衔接?比如:如果必须执行新准则,是重新建账吗,根据新的准则科目重新归集期初数据吗?新旧准则有什么具体区别?

    解答:

    一、新旧准则如何衔接

    在新收入准则专门有如何衔接的规定——“第七章 衔接规定”,建议需要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认真阅读该段内容及其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

    第七章 衔接规定

    第四十三条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 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 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按照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 规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的转让的合同。尚未完成的合同,是 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准 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以简化处理,即无需按照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 且在附注中披露该事实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否需要新建账套

    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是否需要新建账套,需要分情况区别处理:

    1.企业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由于新收入准则只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个具体准则,因此企业原本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是不需要重新建立新的会计账套,应该在原账套中新增部分会计科目就可以了。

    2.企业原来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比如,企业准备上市,企业原本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等的,需要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就需要重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调整账务并建立新账套。

    三、新旧收入准则的主要区别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专门介绍了准则修订的背景,实际上就是对新旧收入准则进行了比较,也体现了新旧收入的区别。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分别简称“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企业的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

    在现行准则下,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适用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形成的收入适用建造合同准则:销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如何区分总额确认收入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对现行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予以重新审视,切实解决实务问题。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因此,为切实解决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问题2:用了新收入准则后,那么一些调账用新准则科目还是旧准则科目?

    解答:

    执行了新收入准则后,对于当年度的账务调整当然是使用新准则的会计科目。

    对于以前年度的账务调整,属于追溯调整,如果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对于不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只是涉及到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调整的,因为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部分会计科目已经调整了,所以就应按照新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比如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预收账款”改为“合同负债”了。如果涉及到以前年度“预收账款”调整且影响到本期的,就应直接使用“合同负债”科目。

    问题3: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如果有的交易没有合同,那如何判断具体收入条件呢?必须有合同吗?

    解答:

    双方既然能完成交易,双方肯定会达成一致,没有书面约定也会有口头约定或销售方的公开承诺等。

    口头约定也是一种合同——书面合同。但是,这类合同通常用于及时交易或数额不大的交易。因此,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是很容易确定收入确认的。

    在实务中,交易双方不签署书面合同的交易是大量存在的。因为交易双方是在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下进行的交易,因此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等也可以构成默认的合同条款。比如,手机的购销中,消费者可能是没有与商家签署任何合同,但是并不能排除商家应承担法定“三包”责任。

    对于重大或重要的交易事项,按照企业内控制度要求,交易双方应签署合同。

    问题4:新收入准则和开票有必然的联系不?发票和收入确认的关系是否和旧准则一致?

    解答:

    无论是新收入准则还是旧收入准则,会计上收入的确认与发票开具是没有必然的联系。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确认。

    税务方面的收入确认,准确的说应该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认,是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确认,与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是没有关系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企业收到预收款,就开具了征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开具发票的当天就产生了。

    税务方面需要分别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不一致。

    发票开具主要与增值税义务相关,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上确认收入是没有关系的。

    问题5: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是什么?

    解答: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问题6:我公司既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解答: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行业)居民企业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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