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
2018年新年伊始,按照国务院三反意见的要求,保监委和人行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各个保险公司行业监管,对各家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出更严格要求,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和全体员工要充分重视反洗钱工作,让反洗钱工作常态化,形成保险行业合规文化。
笔者就此意见就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相关背景:配合FATF(国际金融行动特别行动组)四十项建议,2017年中央密集出台央行3号令、国务院三反意见,要求各金融主体认清反洗钱是国际形势所需,关系到金融稳定的头等大事。
保监会要求监管姓“监”、保险姓“保”,反洗钱等工作是保险主体的职责所在、形势所迫、现状所求、发展所需,其不仅是法律要求的法定义务,更是保险主体应尽的社会义务,保监会和央行应强化监管,严字当头。
一、保险业反洗钱的严峻形势
1、近年来,反洗钱所涉司法案件频发。
众所周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
a、毒品犯罪。
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c、恐怖活动犯罪。
d、走私犯罪。
e、贪污贿赂犯罪。
f、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g、金融诈骗犯罪。
如澳门汇业银行洗钱案件、工行马德里分行违规洗钱案、农行海外分行违规洗钱案、重庆晏大彬贪污受贿妻子付尚芳洗钱第一案、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贪腐案、知名喜剧导演英达刻意拆分现金非法携带外币洗钱案、女大学生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兴平人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非法集资案件、榆林贩毒洗钱案、咸阳秦都区保洁员李春非法集资案、西安灞桥夫妇趸交保费300万贪腐案、“表哥”杨达才贪腐案、“房姐”龚爱爱贪腐案、许迈永夫妇杭州地铁洗钱案等重大违规案件引发朝野震动、一度成为社会热点。
2、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越来越大。
据官方统计,2017年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罚款金额高达8342.31万元,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分别为49张以及10张。值得一提的,保险、证券、期货以及资产管理公司这四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部因反洗钱而遭到人民银行的处罚。
3、行政处罚的依据呈现多样化、复杂化。
在反洗钱方面,虽然一些罚单显示的违法类型仅为违反反洗钱规定,但罚单中公示的违法违规类型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包括未开展黑名单监控、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第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包括未按规定分析异常交易等);第三、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人民银行开出的罚单中行政处罚依据出现频率最高的四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此外,分别有两张罚单载明的处罚依据包括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一张给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罚单的处罚依据为违反《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其中,《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出现的频率最高,该条款既作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由又作为行政处罚的法条依据,在涉及反洗钱的全部罚单中共计出现83次。《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反洗钱罚单行政处罚依据的分析结果显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出现频次最高的为第七条[13] ,共计十四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出现频次最高的为第九条,共计七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第九条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出现频率高达十八次成为行政处罚排名第二的处罚依据。
依据该规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二、保险业反洗钱等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初探
1、部分保险公司风险等级划分无操作手册和实施细则,不能做到动态调整、缺乏审核流程,可疑交易没有进行调整。部分保险主体没有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仅仅让客户经理进行排查,无监督机制、无考评机制。
2、反恐及黑名单的建立有待进一步完善,机构无重大洗钱问责制度。
3、保险主体高管没有履行尽职责任、机构高管反洗钱职责划分不清、法制意识淡薄,反洗钱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统一部署年度会议和反洗钱年度审计,审计独立性不足,针对反馈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缺乏执行力。
4、客户身份识别证件过期系统无检验功能、系统不能正常提示,身份识别所收集的职业与客观不匹配(职业仅填写为“内勤”或者“外勤”),转移了监管的视角。反洗钱系统被其他业务系统几乎完全隔离,不能正常调取数据,顶层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5、反洗钱工作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不能有效的对反洗钱等经济情报进行保密,与被监管对象相互串通,沆瀣一气。
6、公司内部没有形成合力,不支持、不重视反洗钱职能部门的工作,反洗钱专干待遇低下,导致反洗钱合规专干工作流动频繁,未能充分尽到敬业履职、勤勉尽责。
三、2018年反洗钱监管工作重点
一、保险监管重点检查工作内容
1、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反洗钱工作不能仅仅靠一个人独立进行开展,应在其他部门紧密配合下,多头开展。鉴于此,监管部门将强化培训,并在业内进行经验分享,并定期进行考试,对反洗钱履职不利的高管和责任人员,将进行诫勉谈话。
2、主动开展调研走访,创新沟通机制,并建立反洗钱微信群。
3、要求了解你的客户的姓名、职业、经常居住地、国籍等关键要素。
4、强化部门独立和人员岗位设置,留存各项工作记录和会议纪要。
二、央行监管重点检查工作内容
1、建立“双随机”机制,对三年内未被抽查的保险主体,随机抽取两个以上机构,重点进行检查。
2、对被检查对象,进行跟踪回访。
3、对没有履职等违规事项,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每项顶格处罚50万-100万。相比国际处罚违规的巴黎银行100亿美元,我国的监管处罚是微乎其微,今后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4、处罚工作方式采取查罚分离方式,最终由人行处罚委员会决定进行处罚的金额。
5、要求法人机构做好顶层设计,要求分支机构熟悉操作及工作流程。
6、监管工作方式采取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四、任重而道远
保险业是金融行业的新生儿,竞争意识很强,但是法制意识较弱,客户投诉率较高,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常言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走得稳,才能走得远。保险公司不是监管部门的自留地,根据国家的相关反洗钱等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触碰红线,违反相关法律违规,法律责任将会很严重。保监局和人行等监管部门态度明确,将严查重罚,绝不姑息。
古人云:山自重,不失之威峻;海自重,不失之雄浑;人自重,不失之尊严。
希望各位业内同仁能认真审视自身工作,建立起职业使命感,从被动工作到主动工作,认真学习和践行各项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法、税法、反洗钱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真正在工作中勤勉履职,了解你的客户,持续进行追踪,负起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基业长青。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是家庭的避风港。
希望业内能加强沟通与交流,藉此让全行业反洗钱等三反工作法治化、常态化,在新的一年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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