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长安天行健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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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我们能控制自己的内心,我想人与人之间的借贷罗生门悲剧就可以避免,才能真正让借贷成为无烟的工厂,让政府成为一个“守夜人”。诚如此,我想我可以继续保持对人类的信心了。
关键词
借贷 校园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两线三区 吴英
引言:为什么借贷?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提到:“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资本从来不讲善恶,齐人攫金,利令智昏。他们是逐臭的苍蝇、闻腥而动的猫,哪里有利润就往哪里钻。我从校园内和校园外对此分别进行解读,首先看看校园内发生的借贷典型案例。
正文
第一部分:校园内的借贷
近年在校园网络贷款领域乱象丛生、野蛮生长的背后,是数不胜数的残忍案例,比如裸条借贷、欠贷自杀(河南一大学生因通过校园网贷平台借贷,欠下近60万元贷款,最终无力偿还而跳楼自杀的悲剧),套路也是层出不穷。以前我也只是看看热闹,但从去年末到今年初,我周围的几个朋友也因为借贷门而被恶意索赔,让我视角迅速转入其中,为什么一个个网络借贷公司,如此索债,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
首先从信用卡在校园消失后说起:
随着2009年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信用卡在高校校园被叫停。此后自2010年开始,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发展,校园金融也成为各路资本追逐的对象。据《中国校园市场发展报告》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在校大学生人数约有3000万,这样庞大的人群基数无疑蕴含着蓬勃的消费力,2016年,大学生市场规模超过6850亿元, 预计2017年将突破7000亿。金融大鳄蚂蚁金服投资了趣分期,京东投资了分期乐,中国银行投资了爱学贷,很多网络借贷公司更是闻风而动。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现实中人们有很多理由需要钱,或者是因为创业需要,或者为了解决上学的燃眉之急,或者是爱慕虚荣攀比,就连孩子都知道有钱还可以买吃得,种种理由为以后的借贷款埋下了种子。但最可怕的是这几年大学的素质教育严重下滑,虚无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愈演愈烈。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对大学生展开了营销攻势,为以后的负债累累埋下了隐患,校园的孩子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最臭名昭著的就是借贷宝事件,这一切都祸起于萧墙。
一、“校园贷”事件
借贷主体:校园网络借贷主体一般是借贷双方和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P2P居间方平台。
借贷方式:高利贷、多头贷(以袋还债)、传销贷、刷单贷、裸条贷、培训贷等等方式是层出不穷。
宣传话术: 目前网上借贷平台非常之多,有的校园贷可以解决很多大学生经济周转的燃眉之急,有的则被用来恶意诱导学生进行高消费,他们通过发展下线,里应外合,利诱上钩。了解女孩对虚荣和美丽有很强的追求欲望,就说:你看对面的那个小花都买lv了,都用雅诗兰黛了,而你竟然还用xx品牌。“女孩最美的年纪应该享受最好的东西”、“高兴就约炮,抽烟喝酒逃课”。开始这些大学生还坚守阵地,能守住自己的一片蓝天,后来在城市的灯红酒绿中,也开始动摇,开始扪心自问,凭什么我用低档化妆品,凭什么我用低端手机,凭什么我姿色姣好、貌美如花,却装扮的像村姑,连个男朋友也没有。。。你会慢慢发现:端酒的不如陪酒的,陪酒的不如陪醉的,钱可真是一个好东西啊。
金融掮客就抓住少男少女的心理,借5000,打8000的借条,利息按照每周300进行结算,得到你及家人通讯等个人信息后就漫天要价就地还钱,和开赌场的、搞传销的、吸毒的方式如出一辙,都是一点一点给你下套。很多人如还不上钱,就在债主的指引下到别人那里借更多的钱进行偿还,进行拆东墙补西墙,从单个合同来看似乎没有问题,但是从整体来看,就是一个大大的陷阱,很多债主通过律师来起草专业合同,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欲盖弥彰。借贷罗生门事件校园丛生,演绎了一场场网络借贷平台众生相的丑剧。
针对违法借贷方式笔者认为应见招拆招:
1、针对“利息”、“手续费”提前扣除:
例如,准备借10000元,手续费1000元,约定利息10%每月,约定一个月还款。非法校园贷的操作是,提前扣除手续费1000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大学生借到手的钱其实只有8000元。如果逾期之后,对方按照本金10000元收取利息。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进行确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了解利息的法律标准
例如: 行为人借出去1万元,周息收10%,一个月能赚4000元,年利率高达480%.
按照法律规定,笔者将利息的法律标准总结为“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本案严重超过24%的年利率,如果还没有履行,法律是不会支持的,详见如下图示和法律依据:
附:24%和36%构筑“两线三区”图示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针对暴力讨债方式:
由于在贷款前一般会将通讯录暴露给贷款软件APP,逾期严重时,他们会挑一些你常联系的亲朋好友进行询问。有时会雇佣专业催债人,使用专业的话术、专业的工具骚扰家人和同事。威逼利诱,以贴吧曝光,用电话骚扰父母,电话骚扰,拉条幅,挂花圈,进行恶意诋毁,
多地高校女生陷裸贷风波,被迫卖身还债。如果不还,就肉偿。很多人都是在温水煮青蛙中慢慢死去。
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a、对付骚扰家人和同事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不是非法的,你可以协定还款时间,同时跟催收人说明还款时间内如果骚扰将投诉至银监会。
b、催债人以律师等名义给你发函件说你涉嫌诈骗;
如果你手续齐全,没有提供虚假材料,可以跟催收说明自己是真实信息借款,不属于诈骗。
这种情况基本都是债权人把欠款外包出去了,是这些外包公司冒充的手段。
所谓律师函,实际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
如催收律师函说你涉嫌信用卡诈骗,你要做到心中有数。一般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立案标准: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行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衡量下,看够不够这3个条件。
但是要注意,欠钱不还也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到时候如果判决你还钱,拒不执行也是要变“老赖”的,国家会其纳入个人不良的征信记录。会限制高消费、水陆空方面全面禁止出行,甚至唯一的住房都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拍卖。
c、如催收人员拿着“裸条”威胁;
可以直接报警,事由:敲诈勒索。
借贷罗生门下面我将详细对借贷宝中的裸条进一步进行法律分析。
二、悲剧:缘起借贷宝
回顾:
首先从2015年8月上线的借贷宝说起,一笔8000元的贷款,经过高利贷的利滚利摇身一变为20多万,100多位女大学生被分别要求“裸持”(以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为抵押)进行借款,逾期无法还款将被威胁公布裸照给家人朋友,且借款周利息高达30%,2016年10G裸贷女生不雅图片在网上疯传,很多学生被迫辍学、离家出走、甚至自杀。事件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借贷宝迅速连发三条回应,切割与“裸条”照片的关系。借贷宝方称,借贷宝是合法合规的网络直接借贷平台,没有沟通功能,无法进行照片发送,因此平台不具有产生、储存“裸条”照片的条件,平台上从未产生、储存过任何“裸条”照片。
借贷宝公司到底是何方神圣?其全名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人人行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亿,董事长为王璐,已经涉诉1000余起,公司一度人间蒸发,被列为经营异常,而目前案件还在发酵中。
如前所述,为数众多的女生们为了满足消费欲,铤而走险去求助于“裸条”。这个动机就决定了盲目消费的她们根本没有能力还上钱!据相关报道所说,部分“裸条”业务坏账率高达50%。“裸条”的出借方显然更明白这个道理,虽然打着高利贷的旗号,但却从一开始就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自始至终的目的就是进行钱色交易,如果还能获得资金上的收益,就可真算得上财色双收的意外之喜了。
这种交易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是出售女性裸体照片和视频。这部分在中国其实已经算是一个成熟的市场了,著名的某色情网站社区以提供原生态的的自拍偷拍而闻名,微信、贴吧和各种直播网站中不乏专业叫卖这类视频的账号。
第二便是直接要求无法还款的女性以肉体来偿还。媒体报道中有提到过无法偿还贷款的受害人被迫与出借人发生了性关系。这是一种更加直接和纯粹的性交易。
“裸条”这种互联网+形式的性交易创新,成功的将借贷和性交易捆绑在一起,显然更加明显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发生这种事情,作为借贷平台公司难道不存在责任和管理漏洞?笔者认为其作为网络平台,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依据2016年8月17日公布并实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p2p网络平台只能作为信息服务中介,不能提供资金池。如平台宣传若承诺“零风险”则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甚至欺诈,其法定责任难辞其咎。
该案法律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裸条”催债放贷者至少涉嫌五项罪名,分析如下:首先,签订的裸条抵押合同有损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其次,以裸条进行敲诈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拿裸条要挟并进行传播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后,如行为人将裸条卖给第三方平台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进行牟利的又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人们都说:“青年是人生之王”,可是谁的青春不迷茫,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这一切都是因为too young too simple?恐怕值得每个人深思。
第二部分:校园外的借贷
说完了校园内的借贷,我们再来看看校园外发生的借贷典型案例。
我们都说,大学生思想单纯,没有社会经验,可是这两年发生民间借贷数目之巨、参与人数之多,令人咋舌。分别解读如下:
一、西安联合学院非法吸收130亿巨额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或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 ,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基本事实:
西安联合学院前身是1998年6月15日成立的西安联合大学职业培训学院,该校于2000年2月28日经批准更名为西安联合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牛某。该院自2004年开始,在未经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超出其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以集资建校、投资阳光雨露现代农业示范园、兴办老年公寓等名义,并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承诺给投资客户投资款10%-15%的回报),以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联合学院的投资项目和发展前景。同时与被害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出具收款收据,向西安周边地区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西安警方对西安联合学院法定代表人牛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有多份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西安联合学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30亿。
判决书显示,按照存款年限一到五年不等,西安联合学院承诺给投资客户的回报为投资款的10%-15%。一名被告人供述,根据客户存款期限不同,联合学院给他的回报一般是按客户存一年的集资额的7%提成,存二年的按照集资额的10%提成。该被告人在西安联合学院任职近十年,共吸收资金57774000元,领取提成7407158元。
无独有偶,另据《成都商报》报道,承包华西大学杨凌校区建设的“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皮包公司,该公司在层层转包中收取数千万元的质保金后消失,致华西大学资金链断裂,杨凌校区也陷入停滞状态。正是这个号称投资10亿元的杨凌新校区,成为压垮华西大学的最后稻草。2014年5月15日,院长王明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控制。西安华西大学两任校长我都曾见过,都是桃李满天下,但都是吃了不懂法的亏。
所不同的是,华西大学融资名义是建新校区,而联合学院融资之名是要投资开发系列实体项目。
为什么在民办院校会发生这么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
首先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6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但《物权法》及《担保法》均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
这意味着民办院校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从民间获取资金成为唯一途径。
中国对于金融管控很严格,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吸收存款的权利只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禁止企业或个人未经国家批准从事该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疑僭越了权利,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随着近几年陕西民间信贷危机频发,再想从民间集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留给中国民办高校的生存空间已经十分狭窄,恶性循环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诈骗案集中爆发是必然的结果。
对于该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解读:
1、该罪的构成要件是:未经国家批准+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承诺返本付息+吸收资金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和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201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与第三条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酌情豁免情形:
依据201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特别要注意的是:法条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必须从事金融业务,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间接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据有关数据显示,联合学院案件登记的受害人有4万多人,但集资户们称这个数字最多只是实际数量的20%。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目前涉及该案已被判刑的41人中,除1人吸收资金金额未被载明外,其余40人共非法吸储9.2亿余元。其中,徐某吸收资金达1.85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2281人。西安联合学院法定代表人牛某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笔者从事法律及金融行业多年,该类型金融诈骗犯罪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重点监管对象。近年来,反洗钱所涉司法案件频发,如某寿险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数千万、某银行职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余万等重大违规案件引发朝野震动、一度成为社会热点。
二、扑朔迷离的吴英案件
再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解读一下集资诈骗罪,但该案极具争议性:
话说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后申诉,于2014年7月11日,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抵押借款共计6619万元,案发前已归还1000万元,尚欠5619万元。因公司装修、进货、发售洗衣卡、洗车卡等,由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总计2034万余元。2006年10月,吴英以做珠宝生意为名从方黎波处购进标价12037万元的珠宝,支付货款2381万元,其中大部分珠宝被吴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和冻结了被告人吴英及相关公司和相关人员名下的财产和银行存款,经鉴定,总计价值17164万元。
指控者认为,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吴英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后吴英上诉,上诉意见有五点理由:
1、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经营,没有肆意挥霍;
2、 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用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
3、本案债权人不属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向社会非法集资;
4、本色集团合法注册,非为犯罪成立,也不是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本案是单位借款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要求宣告无罪;
5、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该案法律分析:
非法集资罪需要符合五个条件:未经国家批准+公开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承诺返本付息+吸收资金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二审法院认定吴英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目的的不同也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区别,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1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七种情形,而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整个论证难以服众:“购买珠宝、购置汽车、给付他人钱财和高档娱乐消费并等于肆意挥霍”,“高息不等于诈骗”,“专业的高利贷经营者不等于社会公众。”
非法集资罪的法益是保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即使按照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观点:非法集资案的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对于这些人,一旦受骗,即等于丧失了安身立命的养命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性,应给予特殊保护自属理所当然。而本案借款给吴英的只有区区11 人,何来公众?所谓的受害人也不是下岗工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恐怕设局者醉翁之意不攻自破。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又是权利人的大宪章,
此案从开始的人行反洗钱调查到公安机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最后法院判决的非法集资罪,设局者为吴英量身定做了各种罪刑,整个案件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特点,“葫芦僧判葫芦案”,有草菅人命之嫌。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在2012年纪念邓小平"南巡"二十年"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称,吴英案是中国改革的倒退,非法集资罪也是一部恶法,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注:2015年刑法修正九已经取消此罪的死刑)。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因为中国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收到摧残,说明我们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此番言论发人深省。
张维迎在演讲的最后呼吁。“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的关注吴英案。”
目前吴英已经服刑十余年,而吴英案件被扣押的亿万财产至今扑朔迷离,相关财产未能实际处理,相关资产。账目、印鉴也未能随案移交,至笔者发稿前吴英和其本色集团已经再次起诉东阳市政府,并将东阳市公安局列为第三人,而最令人关注的是最高院立案庭也已经派人前往浙江省高院举行立案再审听证会。这和最高院2018年1月1日公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通知》不无关系,给吴英案件带来了一丝曙光。而此前金华中院和浙江省高院两级法院裁定均不予立案,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国更需要有创新力、具有开拓进取的企业家,我们不能让大象在独木桩上进行舞蹈,在既没有银行现金流支持、又没有政府支持,在市场上哀鸿遍野。
第三部分:校园内外借贷未来发展方向展望
一、校园内网络借贷未来命运几何:
目前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社部三部委发文全面暂停“校园贷”,并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同时,杜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培训、求职、职业指导等名义,捆绑推荐信贷服务。另外,《通知》中还指出,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暂停其开展网贷业务,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会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紧接着,2017年8月4日最高院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校园贷款似乎走入了一个怪圈:出现新生事物后,然后开始乱,最后直接休克死。看来不仅仅是市场的问题,回过头反思,平台有责,放贷人作恶,但陷入裸贷的学生们难道没有责任吗?最关键还在于自我的防范意识的提高和法治意识的健全。“可怜之人,必有其可恨之处”。 当他们拿着别人的钱,购置最高端的奢侈品,而不是为了创业,在与狼共舞的同时,一只脚带上了桎梏,另外一只脚已经迈入地狱之门。
一般这些人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较弱,而这些骗子就是利用了他们人性的弱点进行诱惑和攻击,造成了很多家庭梦想破碎。大学生应提高认知能力,对人性了解不足,认为人都是善良的,这个本人在《中西方文化对比》中就人性恶专门做过解读。还有很多人是上了一当又一当,但当当不一样。骗子都是高智商,就像吼叫的狮子,到处在寻找可以吞吃的人,不要贪图一时快乐,贻误前程,因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我们就记住一个原则,你有你的欠条妙计,我有我的不变原则。
笔者几点建议:
大学生社会经验较少,很难识别社会上的骗子,所以成为了网络攻击的对象,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1、建议国家加强正规渠道贷款宣传指引,广开银行助学贷款,对于社会上的民间融资渠道严格进行金融管控,应该将P2P平台提供的是网络信息中介服务纳入到金融相关行业进行管理,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进入借贷行业需要取得许可证。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2、建议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从事网络借贷行业应加强自律管理”.
3、对于借款人,中介平台应严格审查其征信记录,并跟踪其借款去向,明确用途。
4、对于学校应加强教育和管理,禁止校外闲杂人员散发传单,雇佣校内学生共同参与骗取入围其中。
5、提高修养,现在很多大学教育是唯利是图,忽视了素质教育,有违师德,尤其一些三流学院更为突出。
6、遇到被被人侵权案件应及时请教专业人士,并及时报案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7、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很多网络借贷公司,律师也参与其中,被非法利用。我们说,一个会计师最低的底线“不做假账”,医生的底线就是救死扶伤。同样,律师最低职业操守就是不能拿昧心的钱,每个法律人都应树立职业共同体的荣誉感,不为虎作伥。
二、校园外借贷未来命运几何:
中国经济需要发展离不开企业家的创业,企业家需要现金流的支撑,而很多企业和个人想创业却苦于无法贷到款,“贷款难,难贷款”,其只能在法律的夹缝中进行生存,要么通过担保公司贷款、要么通过底下钱庄贷款、要么通过民间借贷公司贷款。。。可是下场又如何呢?担保公司倒闭了、底下钱庄和网络借贷公司驴打滚的帐让你永世不得翻身,嗜血的资本直到榨干你最后一滴血。路在何方?中国当前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中国政府为了放水养鱼,做了大量改革,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简政放权、注册认缴制、互联网+、立案登记制等等,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但是如果不能从本质上从金融方面支持私有企业,激发企业家的创业能力,中国梦将路漫漫,其修远兮。
笔者几点建议:
1、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随后我国在2002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缺乏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法规,只是在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以国发〔2009〕36号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项规定“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而实践中,正是因法律规定的先天不足,银行的“冷漠”,民营企业往往受到不均等的差别待遇,
2、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仿效美国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真正为企业保驾护航。
3、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于企业中发生的各种合同提前进行风险评估,真正做好企业的好参谋,发挥保健医生作用,而不是事后做一个消防员。让企业经营中的融资贷款风险防患于未然。
4、加强金融知识及法律知识宣传。去年人行等部门已经在社会开展了广泛的金融宣传月活动,受众公民有好几十万,对社会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结论与回顾:
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有人类就会有欺诈,欺诈不会自动消失,只不过是重新改头换面,重头再来,真正不要让自己成为受害人,防止陷入庞氏骗局,恐怕不仅仅是不要贪小便宜,还要能管住人心。作为政府不仅要成为一个“守夜人”,做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更要做一个高屋建瓴的管理者,从制度上为企业松绑。
常言道:借钱要忍,还钱要狠。别人借你钱是仁义,不借你钱是本分。可是这年头借钱人却成了大爷、出借人也成了恶少,都是吃人不吐骨头。很多朋友也因为借贷而关系交恶,成为陌路人,甚至仇人。高利贷是最可恨的,但最可恨是人心,是一颗贪婪的心。每一个非法借贷背后几乎都隐藏着欺骗,你看上了人家的高息,人家却看上了你的本金。“欺骗是人之本性,在大多数时间里我们甚至都不能对自己诚实。”如果我们能控制自己的内心,我想人与人之间的借贷罗生门悲剧就可以避免,才能真正让借贷成为无烟的工厂。
诚如此,我想我可以继续保持对人类的信心了。
----------长安天行健季冬写于古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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