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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离婚时要做的自我保护

在决定离婚时要做的自我保护

作者: 先姐笔耕 | 来源:发表于2017-08-26 04:09 被阅读0次

    原创 2017-06-23 王晓先 先姐笔耕为卫知产并护青春

    在决定离婚时要做的自我保护

    有自立能力的女性面对爱情已经死亡了的婚姻,选择离婚应该说是明智的。但是现实中不少妻子在丈夫提出离婚后却是很麻木,很无奈的,她们的态度是能拖一天是一天。她们面对丈夫的离婚要求,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好一点。她们没有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意识,这其中不乏那些原来也很有理想和追求的女性。有文化,却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这在中国非常普遍。

    新中国成立后,共颁布过三部《婚姻法》(1950、1980、2001),前两部《婚姻法》的颁布都带来了两次离婚高潮,第三部《婚姻法》的实施情况,还有待考证。1950年《婚姻法》的离婚条件是“有过错”,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的离婚条件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见夫妻感情在现代的婚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它是维系婚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纽带。正如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篇著作中所说,这也是婚姻符合道德的重要标准。

    离婚是一种须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的事情。离婚的法律程序有两种:协议程序——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程序——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不用经过法庭的判决,只要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而且对夫妻共有的财产及子女的抚养有了合法的协议,就可以拿着双方签了名的协议书到你们的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的婚姻管理机关去办理。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或者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就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来解除夫妻关系了。

    法律的重要特点是重证据,因此哪怕你再有理,再值得同情,如果不会收集并获取对你有利的,并且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那么在法庭上谁都难以支持你。

    作为不愿意离婚的女性在丈夫提出离婚时,要注意收集哪些证据来保护自己并支持自己的不离婚的主张呢?要注意收集能证明你们仍然保持有夫妻感情的证据。比如,仍然有过夫妻生活的证据;丈夫关心你、爱护你的证据等等。要求离婚的一方常常会提出,你们夫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你们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等等,如果你不愿意离婚,就要拿出证据驳回对方的主张。如果你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也不会硬性判决你们离婚。但是这种拖着不离婚的时间也是有限的,因为法律上规定,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判决生效6个月后,他还可以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而在第二次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都是会判决离婚的。因此,即使你不同意离婚,也还是要做好法庭判决离婚的准备。

    为了自己今后的生活更有保障,你还要收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根据2001《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所列举的上述财产都属于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还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作为离婚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妻子,还要有证据证明你丈夫的上述财产是在你们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被丈夫抛弃的女性在离婚中取证最难的,就是对丈夫生产、经营的收益情况的掌握。因为本着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原则,银行和税务机关等一般都是不允许妻子,包括妻子的代理律师对丈夫的财产进行调查的,它们只接待公、检、法机构的调查,并为其出示证明。因此,作为当事人的妻子,如果知道丈夫公司的银行帐号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就只能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了,但是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先行提供担保的。

    法院认为,案件还没有开庭审理,还不能确定你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都是你丈夫的,万一处理有失误,谁对这个失误负责呢?那么只有在你能够对这样的失误做出赔偿保证的前提下,法院才可能受理你财产保全的申请。如果你没有财产做担保,则很难成功申请法院对掌握在你丈夫手中的这类你们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双方中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对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举证,有证据才可能得到赔偿。目前来说,这种赔偿不会太高。对于上面法规列举的四种过错情形,“重婚”这种情形,要妻子自己来举证非常困难。

    目前刑法上认定重婚罪的要件有两个:一个要件是已婚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如果丈夫的确与他人有再次登记结婚的事实,那么这个证据应该是不难取到的,只要到第二次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部门去取一个被确认婚姻登记的复印件就可以了;第二个要件是丈夫与第三者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一个证据一般都没有,因为很少包“二奶”的人这样傻,以证据确凿被人抓住,而且也有很多愿意做“二奶”的女性,是可以不要婚姻的名分和凭据的。而第二个证据要取到,真是难于上青天。重婚者没有一个是这么蠢的,丈夫与第三者公开对外的介绍绝对不会说他们是夫妻,而且邻居们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般都不会给你作证。那么,妻子怎么办呢?最好的办法是妻子发现了丈夫与第三者在某处相会时,就打110电话报警,警察上门的询问和现场的笔录是一个重要证据,但是这个证据也并不能证明他们共同生活,也不能绝对证明他们之间有性的关系。因为,等警察把门敲开时,他们是衣冠整齐的面对来者的,很难捉奸在床。证明重婚的艰难是使受到丈夫重婚伤害的妻子们放弃起诉其丈夫重婚的重要原因。

    妻子在取证的时候,特别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有些所谓的确是事实的证明和资料、照片,由于其取证的程序不合法,致使这些证明在法庭上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用,它们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比如,雇私家侦探所得到的有些资料;自己带人去捉奸时拍的照片等。如果这些证据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可能侵犯隐私权的话,当事人就算取得了上面的这些资料,不但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而且可能还会引发另一个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纠纷。因此,妻子作为受害方在取证的问题上,绝对不能感情冲动,要运用自己的理智来处理这类问题,要斗智,不能斗勇。

    2001《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里的要求补偿的依据和证据,也必须是由权利主张者自己进行举证的。

    目前在经济发达地区,有不少的离婚是由于丈夫“包二奶”引起的。在这类案件中被丈夫抛弃的妻子一方,总希望以“重婚罪”来起诉丈夫和第三者,但这正如上面提到的,举证相当的困难。依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完全要由当事人自己来举证和起诉。因为取证非常难,即很难立案,也很难认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重婚罪”的“三难”:立案难、认定难、坐牢难。坐牢难是因为法律规定该罪最高刑为二年,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可以判缓刑的。

    该类案件的管辖地在重婚犯罪地,如果受害妻子没有办法弄到丈夫与第三者在某地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证明,该地法院就不可能立案受理。因此,在处理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中,法律虽在精神上倾向于保护受害人一方,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举证和管辖方面),则对受害人一方非常不利。就算法院立案了,也不一定能让丈夫和第三者同时受到刑事法律的审判,常常是第三者在丈夫向你提出离婚时就马上“失踪”了,而刑事审判则要求被告人一定要到庭才能进行开庭审理。

    我这里想谈谈自己作为律师所承办的一起重婚的案件。丈夫与第三者联名购房并一起居住达五年之久,并生有儿子。丈夫起诉要与妻子离婚,妻子被逼到死角,才自诉他与第三者重婚。妻子一方在律师的协助下,取得了下列证据:丈夫与第三者所生儿子的户籍登记证明,上面有孩子父亲母亲的姓名;该非婚生子在医院出生的证明,上面也有孩子父亲母亲的姓名;丈夫与第三者联名购房的房产证明。上面三份证明完全说明了重婚的事实和结果的存在,但是在向法院提起自诉时,还是遇到了障碍,负责立案的法官说,仅有丈夫与第三者联名购房达五年之久的证明,还不足以说明他们是在购房处共同居住的,因此购房证明不能作为重婚犯罪地来认定,要求要有证明能证明他们在此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这种证明妻子是绝对没有办法取到的。妻子要求丈夫与“二奶”共同居住地所属居民委员会帮助她出具这样的证明,居委会的同志说,我们就算知道他家里有一个女人,他也不会向我们明示,这是他的“妻子”,他可以说是他的朋友或者亲戚。我们也没有办法知道他在这里与什么人居住并且居住了多长时间,因此我们是不能随便写出这样的证明的。后来公安介入了侦查,取得了邻居的证词等,但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仍然对妻子说,我们这些证据也并不一定能定他“重婚罪”。(案件之所以能转由公安介入成为公诉案件,得益于当时该省的四大司法权威机关——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的联合文件,为了打击包“二奶”现象,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要给受害的妻子提供帮助。)我作为妻子的律师代表妻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请求帮助的申请,公安机关的介入,取证就容易多了。最后这个丈夫被判刑一年,不得适用缓刑。

    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精神,妻子现在还可以通过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规定来向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丈夫要求赔偿。但是妻子也要对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丈夫的过错行为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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