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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与国家的各种学说——笔记(二)

关于法律与国家的各种学说——笔记(二)

作者: Miss慧杰 | 来源:发表于2018-10-14 23:00 被阅读0次

    依照克拉比的意见,现代的国家观念承认法律的非个人的权威和在人类社会生活上的统治权力。使现实的法律发生拘束力的不是主权者的意见而是人民对法律的同意和社会流行的正义感。人民的正义感是一切法律的唯一渊源。如果人民的正义感已经改变了,纵使那条法规还写在法典上面,它已经失去它的拘束力了。现代国家正通行着的民主过程。它便是保证由大多数表决所表示的社会的正义感能够常常地为它自己主张。人类在不断的进展中,甚至将根本除去国际生活中的国家至上的最后的足迹,从而达到法律至上的无条件的胜利。

    狄骥和克拉比一样,攻击国家至上的传统观念。他认定最高的“法治”的存在,“它高踞国家之上并限制国家官吏的权力。”

    第三种见解否认“国家至上”和“法律至上”是真正矛盾。依照维诺格拉多夫的意见,国家和法律是同物的两面。他说,“法律就是社会的规律,亦即社会规范的总计,国家是社会的组织,亦即对社会负责的机关,所以发问谁是在上的谁是在下的,这是无意思的,正如争论内容优于形式或形式优于内容之无意思一样。”

  本特利也提出了同样的见解。

    法律和国家是一物这种学说,由凯尔森发展到了极点。依照他的见解,法律和国家不仅是同一现象的两面或两方;他们是完全地并且毫无保留地同一的。国家每一行为同时就是法律的行为,国家的每一条定义同时是法律的定义。所讨论的国家是一个专制的还是一个民主的国家,是一个权力的国家还是法律的国家这是没有分毫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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