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学上,很少有问题像法律和国家的关系那样曾经引起大大的论争。国家是优于法律的东西吗?抑或法律是优于国家的东西吗,或者法律和国家是同一物的不同的两面呢?依照这些问题关于法律和国家关系有三派主要学说已经被提出。
依照第一派的学说,国家是在法律之上并且优于法律。这个学说由奥斯丁展开,法律只是主权者的命令。在每个社会上,有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组合获得该社会分子的习惯服从。这个人或人的组合,如果不再惯习地服从其他在上的人们,他便是那个社会的主权者。社会上其他分子对于这个确定的上峰的地位即处于顺从的状态。主权者有权力强迫社会上的其他分子照他所喜欢的去做,他就是法律的唯一创造者。
主权自身是不受他所建立的法律约束的。假如它受约束,它便不是主权者了;主权权力可以随意地废止它所制定的法律。纵使这些法律还没有被废止,主权者也不受任何法律的或政治的制裁的约束要遵守它们。
这甚至适用到宪法上面。主权者的行为如果侵犯宪法,可以称为违宪的,但是它不能称为不法,因为它并不是法律上的侵害。至高无上的政府是不受法律约制的。
有些学说和奥斯丁的国家说正好相反。他们企图确立并证明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性。这种见解置法法律于国家之上,大体上是由自然法学说提出的。在中古时代,学者主张法律的基本的基本规范来自神圣的渊源,应该视为对于国家的人世的权力有约束效力。到了第17、18世纪,著名的哲学家格老秀斯、洛克和沃尔夫主张宇宙间有着法律与正义的永恒的规范,而这些规范是优于国家的规范并且约束它们的。在20世纪,荷兰的学者克拉比和法国的法学家狄骥和其他学者已经强调地表示,国家是服从法律的权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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