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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季春1号’紫荆树为例,谈几种常见的新品种侵权行为

以‘四季春1号’紫荆树为例,谈几种常见的新品种侵权行为

作者: 蔓蕉蘅芜 | 来源:发表于2020-01-11 10:16 被阅读0次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的植物新品种方可申请品种权。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将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向品种权申请人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观赏树木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自授权之日起20年。

    ‘四季春1号’是紫荆属植物新品种,自2014年6月27日起获得品种权,品种权人为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品种权人的努力下,‘四季春1号’自推向市场后便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产品畅销20多个省市,市场应用前景广阔。性状好、销路广、售价高,这样的好品种谁不想发展,但‘四季春1号’是授权品种,未经许可严禁生产或销售,所有侵犯品种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二是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三是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2014-2019年期间,‘四季春1号’所经历过的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第一类和第三类。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即在未经四季春园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或销售‘四季春1号’种苗、工程苗或其他一切繁殖材料的,均构成对‘四季春1号’的侵权,四季春园林有权提起诉讼。

    不论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的‘四季春1号’繁殖材料,包括通过正规途径及正常价格购买到的,都禁止进行扩繁及销售。四季春园林严格控制‘四季春1号’繁殖材料外流,目前全部出售的‘四季春1号’均应用于园林工程中,且均佩戴有专属的防伪二维码树牌。与此同时,为了让‘四季春1号’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四季春园林一方面对外只出售6公分以上工程苗,一方面还成立了产业联盟,为全国各地的加盟企业提供‘四季春1号’种苗,实现该品种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发展。苗圃可以通过加盟的方式获得‘四季春1号’的种苗及该批种苗后续的经营权,但仍有一些苗圃为了逃避规则、追求最高利润而走上了侵权的不法之路。

    侵权人通过下列任一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四季春1号’繁殖材料,只要进行扩繁(包括嫁接、组培、扦插、播种等)或销售,均构成对‘四季春1号’的侵权:①在四季春园林正规采购;②在绿化项目现场剪枝或采种;③交易中偶然获得;④在苗圃内部人协助下获得。

    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侵权行为的处罚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真实案例:许昌市辖区某苗圃未经四季春园林许可私自扩繁‘四季春1号’,获得10-12公分工程苗900余株,在对外宣传出售的过程中被四季春园林发现并起诉,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侵权人侵权‘四季春1号’行为属实,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判处侵权人将侵权苗木全部伐除,并赔偿四季春园林58万元。

    评析:这类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苗圃。受多重因素影响,我国苗圃经营者的文化程度并不高,多数侵权想法和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侵权者不懂法,或意识不到侵权的严重性,依然存在“法不责众”的落后心态,当然也有一部分属于知法犯法,钻空子,在背地里进行着见不得光的交易。

    关于新品种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国家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苗圃经营者应熟读法律,在接触新品种时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最终害人害己。此类侵权行为多数处于暗处,随着‘四季春1号’知名度的不断扩大,侵权人更加不敢声张,也有很多是扩繁了但不敢对外宣传和出售,在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里,多数侵权者已经“敢偷不敢卖了”。

    上述侵权行为属于侵权生产并以‘四季春1号’名义出售的行为,因侵权方侵权生产的苗木产品不具备正规‘四季春1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仅损害了四季春园林的合法权益,还对企业和产品的名声造成很坏的影响。

    另有一种侵权行为属于侵权生产‘四季春1号’,但以其他名义对外出售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较上一种更难防御及维权。侵权方侵权生产‘四季春1号’后,因‘四季春1号’知名度大且维权力度也大,不敢以‘四季春1号’的名义对外出售,改为其他名字,号称新一代产品或自己研发的新品种,如市面上出现的某些“巨紫荆1号”、“某某巨紫荆”等。这类侵权行为看似“高明”,实质上却也无法逍遥法外。‘四季春1号’是目前唯一一个正式注册的红花乔木紫荆品种,品种的特异性十分明显,侵权方虽然改了名字,但若想对外出售,就必须进行大量的宣传推广,而一旦对外宣传,四季春园林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便会大大提升。侵权方所售卖的侵权苗木,只要与‘四季春1号’的特征(花、叶、果、皮、根等)相似度达到70%以上,均可认定为侵权。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目前发现假冒‘四季春1号’的行为主要集中在“(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和“(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两处。

    这类侵权行为比较普遍,集中出现在项目施工和苗圃宣传中。

    1、项目施工

    ‘四季春1号’作为出色的红花大乔木新品种,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全国各地的绿化项目大量设计应用。但在个别项目的施工环节,一些施工方或供苗方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用价格较低的巨紫荆(学名湖北紫荆)或独干培养的灌木紫荆顶替‘四季春1号’,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属假冒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了对‘四季春1号’的侵权。

    在绿化项目施工过程中,换树是件很普通的事,尤其是对那些没有知识产权的常规树种来说。不过新品种与常规树种不同,新品种具有国家赋予的品种权,若仍像以前那样随意更换,张冠李戴,将会对品种权人造成巨大经济与名誉伤害,对甲方和业主来说也有很大损失,不利于行业的科技创新发展。因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了禁止假冒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就是要保障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杜绝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情况的发生。

    绿化项目中设计了‘四季春1号’,施工时栽植的却是其他树种,这类现象在过去几年比较普遍。过去几年,‘四季春1号’推向市场的时间并不久,项目设计方及验收方对其还不是非常了解,在验收时(尤其是非花期)无法鉴别施工现场栽植的是不是真正的‘四季春1号’,等到来年花期到来发现栽错时就为时已晚了,换树成本太大,只能将错就错。这样的结果就是设计方想要的景观效果没有达到,甲方和业主对设计方及新品种苗圃方都大失所望。这种情况属于施工方用其他树种假冒‘四季春1号’的行为,构成了对‘四季春1号’的侵权,四季春园林有权对此类项目进行起诉。不过随着大众(尤其是甲方和设计师)对‘四季春1号’品种特异性的不断深入了解,此类侵权行为将逐渐减少。

    真实案例一:上海某道路绿化设计了‘四季春1号’工程苗20余株,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用普通的巨紫荆(学名湖北紫荆)冒名顶替,因甲方和设计方对‘四季春1号’不够了解,项目竣工后很长一段时间都被蒙在鼓里,以为栽植的就是‘四季春1号’。当地宣传部门对外宣传该项目时“‘四季春1号’”作为亮点品种赫然在列,但实际景观效果与真正‘四季春1号’所应呈现的相差甚远,对‘四季春1号’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四季春园林责令当地宣传部门将对外宣传中提到的‘四季春1号’字样全部改为巨紫荆或湖北紫荆,同时保留对项目施工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真实案例二:宁波某道路绿化项目设计了‘四季春1号’工程苗100余株,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在当地某未知苗圃中采购到类似‘四季春1号’的假冒产品,企图以假乱真。项目设计方及时咨询了‘四季春1号’品种权人四季春园林,在得知四季春园林没有授权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四季春1号’的生产和销售权,以及所有售出的‘四季春1号’都会佩戴专属防伪二维码树牌后,设计方要求施工方立刻将假冒产品换成真正的‘四季春1号’,以此避免了项目竣工后景观效果的大打折扣,同时也避免了一次‘四季春1号’的侵权行为。

    从另一个层面来讲,施工方擅自更换授权品种的行为也属于是一种欺诈行为,因其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行为造成了政府财政的大量损失,罪行一旦认定,除须赔偿品种权人的经济损失外,还将受到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

    2、苗圃宣传

    过去几年我们还发现过几个苗圃宣传中假冒‘四季春1号’的行为。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四季春1号’,会发现一些页面在未经四季春园林许可的情况下,公然售卖‘四季春1号’,进一步了解后就会发现,其根本没有‘四季春1号’,只是借着‘四季春1号’的名气,销售自己的灌木紫荆或巨紫荆种苗,属于典型的虚假广告行为。更为可耻的是,一些商家打着‘四季春1号’的名义,出售灌木紫荆或巨紫荆种苗,欺骗消费者,造成四季春园林的名誉损失,侵犯了‘四季春1号’的新品种名称权,四季春园林发现这类行为后都会第一时间严肃处理,现在这类侵权行为已经越来越少了。

    此外,盗用或非法使用‘四季春1号’照片,宣传自己苗木产品的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因其盗用新品种照片的行为“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构成了对新品种的侵权,品种权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通过多年的努力,侵权‘四季春1号’的行为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园林行业的产权意识正一步步走向成熟。‘四季春1号’维权成功的案例,鼓舞了全国的育种家,也威慑了一些侵权者。近期就有个别苗圃与我们取得了联系,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言语羞愧,悔恨不已,并要求主动缴纳赔偿款,将侵权苗木交由我们处理。四季春园林坚决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也欢迎有识之士加盟‘四季春1号’产业联盟,共同将最好的品种,种出最好的品质,卖上最好的价钱,营造最好的景观。

    总结

    国家赋予品种权人相对足够的权利来保障其利益不受侵犯,主要目的便是要鼓励育种家们继续努力,选育出越来越多的植物新品种,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贡献。但品种权就像一件武器,只有举起使用的时候才会发挥威力,因此,品种权人要用好品种权这件武器,做好新品种维权工作,对任何新品种侵权行为坚决说不。只有全行业品种权人共同努力,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才能在行业内形成一种共识,行业也由此才能更公平、更创新、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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