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伦理学被称为“美德伦理学”,顾名思义,就是以追求美德为目的的伦理学。
美德,即善的问题,是希腊的哲学家都要面对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生活中有一种最高的善,也就是每个人为之追求的最终的目的,那就是幸福。
什么是最终的目的呢?就是这个目的是最后的了,不会成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方式。
例如我们可以说工作为了赚钱,那么赚钱就是工作的目的。
那赚钱为了什么呢?有人说赚钱为了更好的生活,那么更好的生活就是赚钱的目的。
但幸福不一样,人们不会追求幸福是为了一个别的原因,人们追求幸福就是为了幸福本身。
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就是最后的终极的目的,就是最高的善。
幸福与快乐
说到最后的目的,很容易想起快乐。
的确,人们追求快乐也没有其他目的,快乐本身也是最后的目的,人们为了快乐本身而追求快乐。
但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幸福是不等于快乐的,而且对这种观点还很鄙视。
大多数人,也就是那些天性粗鄙的人就把最高的善和真正的幸福等同于快乐,并满足于过享乐的生活》(《尼各马可伦理学》)
为什么呢?
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必须与美德相关。幸福在于有德性的生活,或者说,幸福是一种持续的德性的活动。
也就是说,幸福的人一定快乐,但反过来快乐并不一定幸福。快乐不一定是具有美德的,例如有些心理阴暗的人,以虐待人或者动物为乐,他虐待的时候可能自己真的觉得快乐,但这样的人不能认为是幸福的。
亚里士多德把快乐分为两种。
快乐的种类
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两种快乐。
显而易见,快乐并非就是善(最高价值),也并非每一种快乐都值得欲求,那些本身值得欲求的快乐在种类上和起源上不同于其他快乐。(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一种是不值得追求的快乐,一种是值得追求的快乐。
前一种本身不是善的,后一种本身是善的。
那么什么快乐值得追求,什么不值得追求呢?
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人的两种活动。就是感性和非感性的活动。
感性活动就是直接能感受到的,例如口腹之欲、鱼水之欢。
非感性活动就是在某些活动中得到提升的,让人们能更乐于从事这种事业或行为的活动。例如读书、欣赏艺术作品、听音乐会。
相应的,快乐也就分为感性快乐和非感性快乐。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感性快乐都是不值得追求的。消遣娱乐、口腹之欲、鱼水之欢,都不值得追求,因为这些
坏处多于好处,因为人们会因这些活动(及其快乐)而损害健康和财富。(《尼各马可伦理学》)
只有非感性快乐才是值得追求的。
按照古希腊哲学推崇思辨的传统,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无意思辨活动是最快乐的,也是最值得追求的。其实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理性思考。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思辨(理性)活动中,我们才能获得关于事物本身的认识、知识,也就是说真理本身。
这就能看出为什么亚里士多德会说出那句著名的格言: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因此,总结一下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的观点,大体就是:
幸福是最高的目的,就是善本身;
真正的幸福就是合乎理性德性的活动,美德是幸福的必要条件;
幸福的必然是快乐的,反之则不一定;
最幸福的生活就是合乎理性的德性的生活;
人只有进入思辨(理性)的生活,才能真正认识事物(真理),认识自己,成为自己,才拥有自己的生活。
判断行为属性的伦理原则
《尼各马可伦理学》还讨论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值得肯定的伦理原则。
亚里士多德敏锐地发现,当人们评价一个行为是值得批评还是赞扬的时候,需要有前提。
那就是这个行为本身是自愿的。
由于(伦理)德性总是与情感和行为相关,并且只有自愿的行为才受到赞扬和谴责,而非自愿的行为则获得原谅,有时甚至得到同情。所以,研究(伦理)德性的人就不能不讨论自愿和不自愿两个概念。这对于立法者在确定奖赏与惩罚时也是有用的。(《尼各马可伦理学》)
也就是说,人们赞扬某种行为或者批评某种行为,前提是这个行为要是这个人自愿发出的。
例如A拿枪,逼着B去做一个不好的事情,这个时候我们就不能批评B的行为,因为B的行为不是自愿的。
而非自愿的行为,也分两种。
一种是由于强迫而发生的,就是上面那个拿枪指着的例子,是一种强迫。
需要注意的另一种,就是由于无知而发生的。
与强迫性行为比,无知发生的非自愿行为,往往更容易被忽视。
前两天,一则“丈夫拒绝产妇无痛分娩”的新闻引起人们的关注。
微博上也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人们对丈夫的唾骂,对医院家属签字制度的反思。
新闻中,丈夫拒绝无痛分娩的理由是,对孩子不好。
打过麻醉的人都知道,现在医院在麻醉之前,都会让患者或者家属签署一个非常长的,知情同意书,里面告知各种可能性的后果,罗列了种种可能的风险。对于无痛分娩来说,会罗列各种可能导致产妇和婴儿出现的问题。
哪怕即使很小的手术,即使麻醉完全没有问题的,医院出于规避风险(拜医闹所赐)的考虑,都会让家属签字。
那么,如果不知道这种签字只是一种流程,如果真的以为这个知情书上各种后果都可能发生,那么丈夫觉得无痛“对孩子不好”而拒绝签字这一行为,就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
如果一个人出于对后果的无知,而做了某个行为,虽然在做这个行为的时候他行动上是自愿的,但他并不清楚自己这样做的后果,而在知道了后果之后表示后悔,这种行为也是非自愿的,不应该被谴责。
在丈夫拒绝签字这一个事件中,我们并不知道丈夫是不是因为不了解无痛分娩并不会对孩子造成不好的后果的无知而拒绝,同时,我们也不知道如果丈夫了解了无痛并不会对孩子不好,而是否对自己的拒绝签字的行为后悔。
如果满足后者的条件,那么对丈夫的行为进行谴责,至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缺少伦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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