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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

作者: 成人的道 | 来源:发表于2017-04-19 14:14 被阅读840次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

    第三卷分为行为与具体的德性两个部分,在行为部分主要探讨了意愿行为、选择、考虑、希望、德性、恶与能力,而在具休的德性部分,则主要探讨了勇敢节制与放纵。

    在行为部分首先探讨意愿行为,也即出于意愿的感情与实践和违反意愿的感情与实践,对于这样的问题的探讨是很复杂的,具有很多不确定性,道德对于出于意愿的行为与违反意愿的行为具体怎么确定呢?亚氏认为如果行为的始因是外在的,对始因无能为力,是被迫的,而做为行为主体的人也按照自己的理性的驱使,违背自己的意愿而做出的行为是处于完全违背自己意愿和完全遵从自己的意愿的中间状态也即混合型的行为。崦对于这样的行为,如果其目的是伟大而光荣的,则受赞扬,反之则受谴责,还有一些因承受超过人性限度的压力而做了错事的,则会被原谅,而对于强迫的定义,亚氏认为地些初因在当事者自身之外且他对之完全无助,违反其意愿且伴随着痛苦的行为就是被迫的,而对于出于无知的行为亚氏认为无知的行为都不是出于意愿的,但不出于意愿并不表明就是违反了意愿,而只在当事人感到痛苦和悔恨,才能认为是违反了意愿,也不就是出于意愿的,而只能是叫做无意愿的行为,因为出于无知的行为无所谓是否出于意愿,而出于无知和处于无知状态的行为是有区别的,处于无知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原本应当知道什么是正确的行为,而出于某些原因被蒙蔽,而变的无知,对于处于无知的行为如果是痛苦的,并引起了他的悔恨的,基本可以被认为是违反了意愿的,而对于那些普遍的东西的无知的,会受到人们的谴责,而对于产生于对个别的东西,即对地为的环境和对象的无知的,则会受到原文和怜悯,在讨论过违反意愿的行为后,开始讨论出于意愿的行为,出于意愿的行为就是行动的始因,在了解行为的具体环境的当事者自身中的行为,也即始因出自当事者自身,而出于怒气和欲望的行为也是出于意愿的行为,在此亚氏似乎认为对于孩子或动物来说,他们的意愿就相当于怒气或者欲望。

    选择:对于选择,亚氏认为选择出于意愿但没有意愿的意义大,意愿所包含的欲望、怒气是选择所没有的,第二,选择不同于希望。因为选择是在人力所能及之间的,而希望则可能对于超出人的能力范围的。第三选择不同于意见,因为意见是对于所有事物的,既可以是对于我们力所能及的事物的,也可以是对于永恒的和不可能的事物的,并且,意见只有真与假的区别,而没有善与恶的区别,而选择的区别则主要在于善与恶,选择受称赞是因为它是善的,而意见受称赞则是由于是真的,并且善于提出意见的人并不一定是善于选择的人。所以选择是包含逻各斯,区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的,包含了在先的考虑的意愿的行为,是一种对于实现目的的手段或方法的选择,而不是对于目的本身的选择。

    考虑:对于考虑,亚氏认为我们并不考虑所有题材,而只考虑我们可以努力获得的东西,那些既属于我们能力之内又并非永远都确定如此的事。对于技艺的考虑多于对于科学的考虑,我们考虑的也不能目的,而是朝向目的的实现的东西,考虑达到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希望:首先,亚氏先批判了柏拉图的所希望的东西是善的观点,和智者派的所希望的是显得多么善的东西,对于柏拉图的观点,亚氏认为如果选择错误的话,所希望的善的东西对其可能是恶的,对于智者派的观点,亚氏认为如果认为所希望的是显得善的东西的话,就否定了具有绝对善的东西,并且人们之间由于将不同的东西认为是善的而对立起来,因此亚氏认为所希望的东西就是善,好人由于能在每种事物中看到真,因此好人所希望的善就是他真正希望的善,而坏人由于不能在每种事物中看到真,因此坏人所希望的善,则是在经验意义是显得事物的。

    德性、恶与能力:亚氏认为一个人是善还是恶,做一个好人或坏人是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换言之就是说,我们所做的事的性质,决定了我们是好人还坏人,而对于做了好事的褒奖和做了坏事的惩罚,都应据此而来,除非那个人的行为是被近的或出于他不能负责的无知的,而一个人应当对其无知负责,而由于我们是什么样的人取决于我们做了什么样的事,我们的行为决定了我们是什么样的人,而我们之所以选择什么的行为的始因在我们自身之内,而无论德性或是恶,它们都是共同的处在同一个层次的过度、适度与不及之中,因此没有理由将适度的德性当作出自自身,而将过度与不及当作出自自身之外,所以既然夂恶皆出于自身之中,我们就应当对我们自身的行为负责。

    具体的德性之勇敢的范围:勇敢是恐惧与信心方面的适度,是在面临危险或不幸时,内心虽然感到恐惧,却仍然以内心的逻格斯,高尚的而对危险与不幸,无恐惧不等于勇敢,但对某些事物如耻辱等感到恐惧也不等于怯懦,而对于死来说,勇敢并不都是敢于而对死,比如落水与疾病中敢于面对死亡就算不上勇敢,而只是在敢于面对一个高尚的死,如在战场上,面对危险,接受挑战的,才是勇敢的人。

    勇敢的性质:有一些超出了人的承受能力的可怕事物,至少在感觉上来说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可怕的,而勇敢者能承受的可怕事物的程度,是人所能承受的最高界限,对于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勇敢者也能以正确的方式,按照逻格斯以高尚的目的对待之,对于什么都不怕的人,是不正常的人。而对于鲁莽的人来说,他们往往是装作勇敢的人,在没有危险的时候,信心十足,但当面对真正的危险时,却是怯懦的。而怯懦的人时时都是沮丧的人。勇敢的人则是在行动寂寞空虚冷有平静,在行动时精神振奋。逃避困难或危险的人是软弱的人。

    相似于勇敢的其他品质:与真正的勇敢相似的有如下几种品质,公民的勇敢、对某些特殊事物的经验、怒气、乐观、对所面临危险的无知。这几种往往也被人们称为勇敢的品质,虽然都与真正的勇敢有些相似,但因为要么不是出于逻格斯的,要么不是以高尚为目的的,要么是由感情驱使的,因些都算不得是真正的勇敢。

    勇敢与快乐和痛苦:勇敢的人一定是会承受痛苦的,虽然在其中也有愉悦即快乐的成分在,但愉悦或快乐并不能抵消其所承受的痛苦,勇敢的人承愿意承受痛苦,主要是因为这样做是高尚的,而做高尚的事可以得到幸福,而且,他在德性上愈完善,其所得到的幸福就愈充足。所以勇敢这种德性在承受痛苦方面,与其它的德性是有不同的,因为,其它的德性一旦作为品质形成,便获得成果,对于它们的运用便不是痛苦,而是愉悦,比如,一个人如果以节制为快乐,那他就是节制的人,一旦成为节制的人,就自然以节制为快乐,而对于勇敢德性的运用,其成果却在最终,所以同其他德性相比,勇敢是始终伴随着痛苦的承受的德性。

    节制的范围:作为灵魂的无逻各斯的部分的德性,节制是在快乐方面的适度,节制与放纵是同肉体快乐有关的,是关于触觉与味觉的,更进一步讲,放纵往往是对于人的动物性方面的显得奴性与兽性的快乐相关的,在这方面的放纵将人降低到了动物的层次,抹杀了人之为人在逻格斯方面的独特性。

    节制的性质:在欲望之中,有普遍的与特殊的两种,普遍的欲望是人人都有的,如食欲等,而特殊的欲望则是由于习惯养成的,在普遍的欲望上,很少有人做错,而在特殊的快乐上,则有许多人会做错,并且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做错的。放纵的人被称为放纵是由于没有得到快乐而不适当的感觉痛苦,而节制的人被称为节制则是由于在没有得到快乐或回避快乐时不感觉痛苦。而节制的从也是在事物上遵循逻各斯的指引。

    放纵:放纵的行为是与怯懦这种对于痛苦的回避的行为相反的,因为放纵的行为是对快乐的追求,是出于意愿的,是对欲望的不加限制,对欲望的满足,但对于放纵这种品质,却是并不那么是出于意愿的,因为没有人想成为放纵的人。对于放纵的人来说,他们受欲望的驱使,对快乐过度追求,以至于排除掉了推理的力量,变得过度,违背了逻各斯。所以对于欲望和快乐,我们应当对其进行节制,只欲求适当的事物,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里欲求,按照逻各斯的要求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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