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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因前公司HR在他离职证明上写了一句话,新公司拒绝让他入职

气愤!因前公司HR在他离职证明上写了一句话,新公司拒绝让他入职

作者: 伯马遇管家 | 来源:发表于2017-12-11 11:48 被阅读0次

    文 / 伯马遇

    情景再现:

    公司效应不好,线上团队人都走的差不多了,程序员小陈也决定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想要换一份工作。

    一切手续都办妥,小陈也准备入职新公司了,临到入职当天,却被告知不能入职了

    因为前公司在小陈的离职证明上,离职原因写的是:任务没有完成却突然离职

    就因为这句话,小陈被新公司给“开除了”,办公位还没坐热又离开了公司,小陈去找前公司理论。前公司的HR很委屈,可我写的是实话啊

    案例分析:

    员工离职,公司给开具离职证明,离职原因上写的理由不利于员工入职新公司。

    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这么做;如果没有,那员工能不能向前公司索要一定的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呢?

    其实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来规范离职证明的开具的。只不过很多公司的HR不知道,很多员工也不清楚。

    为什么“实话”不能写进证明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以上4项内容是必须在证明中写出的,那么“任务没有完成却离职”能够写进去吗?

    不能,而且法律命令禁止写进证明中。

    因为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也就是说不利于劳动者就业的原因都不能写进证明中,违背了“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的权利”。

    这些原因写上去肯定会影响劳动者的求职,所以这些原因一定不能写进离职证明中

    很明显小陈的前公司HR明显带有情绪,写下了这句话,让小陈错失一个工作机会。

    那么前公司要为小陈的损失买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8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要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要么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毫无疑问,前公司是要补偿小陈的,一句话让小陈没了工作,正因为这一句话也让公司损失不少。

    所以离职证明不能乱开,离职原因不能随意写。


    一方面员工自己拿到离职证明后,也要看清楚上面有无不利于自己的信息;

    另一方面公司在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时,也要理性地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

    之前也有公司给员工的证明上,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乱写,薪资待遇随意填,之后员工拿着离职证明来向公司讨回拖欠的工资。

    所以别看这只是一纸证明,对公司和员工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无论是员工放还是公司方,对待离职证明都要态度谨慎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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