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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历性审查在检察调查核实权中的应用

论亲历性审查在检察调查核实权中的应用

作者: 刑部员外 | 来源:发表于2019-11-18 16:39 被阅读0次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是通过宪法确立的,从法律位阶上来讲具有最高效力,随着四大检察诉讼格局的逐步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也在不断完善。但从传统来讲,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集中体现在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监督过程中,本文旨在讨论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亲历性审查实现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以及捕诉一体化改革,公诉权成为检察机关的头号权力,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向社会各界传播法治正能量的公诉场景也成为唯一成熟的检察产品。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移,诸多检察官都会产生这样的担忧,没有了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后盾,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否还具备威慑力,以及如何实现法律监督。诚然,任何权力只有被行使才具备价值,否则便是法律的失灵与制度的孱弱。权力的彰显和内敛之间需要平衡,适度的彰显是权力本身固有的扩张属性,从权力行使的效果上来看,威慑总是大于控制。

    有人形象地将公检法三家的关系论述为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虽然比较粗糙,但也从侧面反映出来公众对于检察机关的认识与宪法对于检察机关的定位及检察机关对于自身的认知并不相符。

    西方检警关系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检察指挥侦查,我国的检警关系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检察引导侦查。指挥与引导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定的检警关系在目前来讲具有其合理性,未来也必将长期存在。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更多地从权力的行使方式及途径上进行内部挖掘,找准群众关心的司法痛点,进行精准定位,做大做强现有产品,更好服务于社会大局,这一点可以从亲历性审查出发。

    二、亲历性审查的内涵

    司法亲历性,是指司法人员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直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并对案件作出裁判,以实现司法公正。这是对于司法亲历性中侧重于以法官为主体的一般认知。但对于检察官来说,司法亲历性更加侧重于通过自行行使补充侦查权对证据直接核实、调查来印证侦查机关所作出的侦查结论。

    司法亲历性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原理,也是司法规律的重要内容。之所以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需要亲历性审查,是因为检察官也是司法人员,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以客观中立的立场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法律判断。

    检察机关是具有司法以及行政双重属性的国家机关,一方面,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机关的特点,上级检察院和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贯彻上下一体、上命下从的组织原则,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又具有司法的特性,其承担维护国家法制的职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予以起诉的决定,还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以及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都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强化司法属性已是大势所趋,加强监督成为不二选择。监督的前提是知晓过程以及对过程所产出结果的分析。检察官不仅仅局限于办公桌前的案卷材料,并且对侦查机关提交的某些证据进行的实地面对面调查,通过调查核实形成足够的内心确信,与侦查机关的结论进行比对,从而决定所办案件接下来的走向,就是亲历性审查到法律判断的过程。

    三、亲历性审查与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关系

    亲历性审查与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关系,一方面来讲,亲历性审查是保障检察调查核实权得以准确落实的前提,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对于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在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瑕疵、争议或者其他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进行核实调查,调查核实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比如采取书面形式向侦查机关进行核实或者检察官亲身进行感知,对案件进行亲历性审查。亲历性审查有利于检察官正确的认清案件事实、根据具体案情对案件作出正确、及时的后续处理。另一方面,检察调查核实权是亲历性审查的一个具体应用,是亲历性审查的载体,亲历性审查要落实必须通过不同的媒介加以落实,检察调查核实权就是检察官的亲历性审查的一个具体介质,在检察官的调查核实权中,亲历性审查可以做到使检察官的身到与心到的统一,从而更好的进行检察调查核实。

    四、亲历性审查在检察调查核实权中的意义

    1、防止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不仅仅会发生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的枉法裁判是冤假错案形成的最直接的原因。但是,检察机关也负有防止冤假错案的职责,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也需要进行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作出分流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如何对案件进行正确的认识,有时仅仅依靠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难以客观真实的了解案情以及相关证据。尤其是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情况之下,此时,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就需要对案件进行亲历性审查。增强检察办案亲历性契合检察权的司法属性要求。检察官办案中的认识判断具有复杂性,甄别证据,尤其是甄别言词证据真伪,单纯的纸质审查无法注意到陈述人的神态、表情与语调,欠缺近距离的察言观色有可能会遗漏判断言词真伪的重要信息,更难准确地形成心证。更何况在当前卷宗主义的诉讼条件下,因为某些案件细节在纸质材料面前要承在传递中被有意无意的过滤、毁损的风险,从而影响检察官对案件形成准确的认识判断,就特别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时,如果是进行亲历性审查,则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2、突出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地位

    审前主导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围绕案件的证据符合规则、体系是否形成链条、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必要性等来展开审查。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同属控方,在大控方的格局下,双方工作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将案件顺利起诉,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居于主导地位。一方面由于是法律所赋予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一方面是相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检察机关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对于案件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理解更加贴近于真实的庭审。

    开展亲历性审查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而且可以更好地引导侦查,是否构罪,哪些证据需要复核,如何复核,通过一系列引导,突出检察机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3、彰显检察机关客观中立立场

    检察机关办案要做到客观公正,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应当避免使自己当事人化,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并做出决定,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要树立诉讼办案服从于监督办案,而非重诉讼办案轻监督办案。

    所有的证据都应当具备客观性,但取证的人未必能做到客观和实事求是。在此情形下审查证据的人就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所谓的客观中立,即兼听而明,不单纯依赖一方的材料。比如在证据存在疑惑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去复核,去提审被告人,询问证人,通过亲历性审查得出客观情况,从而实现以事实为依据的办案原则。同时可以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办案的职责,彰显检察机关客观中立的立场。

    4、提升检察机关程序意识

    所谓刑事诉讼的公正,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案件的实体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即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公正一般会得到检察官的重视,但是,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程序公正却往往在很多情况下被忽视,程序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所体现的公正,即诉讼参与人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在检察机关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的时候,是仅仅以收到的书面材料为准对案件进行下一步的处理,还是对有所疑虑的事实和证据,办理具体案件的检察官采用亲历性审查的方式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在此过程中,案件涉及的诉讼参与人也会参与到检察官的调查核实工作当中来,在此过程中,检察官办案的程序意识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会变得更加规范,直接性效果就是检察官的程序意识得以提升,间接效果是在检察官程序意识得以提升后,案件的定性会更加准确,实体性的处理也会更加准确,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亲历性审查在检察核实调查权中的具体应用

    检察官对于案件调查核实的亲历性审查不是出现在每一个案件当中,而是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对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案件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保证相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亲历性审查在检察调查核实权中的应该采用类型化的分析方法进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认罪认罚且可能判处刑罚较轻的案件,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发展,认罪认罚适用愈加的广泛,对于认罪认罚且判处刑罚较轻的案件来讲,此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这类案件不需要检察官以亲历性审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只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即可。对于认罪认罚且可能判处刑罚较重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检察官自行决定是否以亲历性审查的方式对案件有疑虑的地方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论其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都应该对其事实、证据有瑕疵的地方以亲历性审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除此之外,亲历性审查的应用途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行使补充侦查权

    检察机关行使补充侦查权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意义大于效果。正如前文提到的,很多检察官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之后检察机关的监督刚性存在担忧,这种担忧更多的是来自于对侦查人员个人职业素养上的,如怠于侦查、欺瞒检察官等情形。行使补充侦查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监督的刚性。权力的威慑远大于控制。

    威胁有三个要素,有能力,有决心,让对方知道。检察官有补充侦查的能力和水平,可以亲自去调查取证。这种补充侦查的权力并非只停留在法条上,而是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就会去行使该项权力。检察官应当适度地彰显这项权力让侦查人员知道。比如侦查人员声称某项证据无法取得或者当事人不配合,而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取到了该项证据同时就此事向侦查机关发《检察建议书》,必要时邀请社会人士在场公开送达,相信自此以后侦查人员出现类似情形的概率会大大减少。

    笔者在办理一起重大案件过程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发函要求侦查机关核实被害人陈述以解答疑惑,但侦查机关先后四次取证均未解决疑惑且声称现有材料就是案件真实情况,最后笔者和同事找到被害人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才了解到案件真实的情况,与侦查机关所提供的材料截然不同,并且改变了侦查方向,成功起诉审判。自此该部侦查人员在工作当中再没出现过类似情形。

    2、场景模拟取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果能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那对于检察官认定案件事实梳理证据体系非常有帮助,但案件到了检察机关时大多数的案发现场已经解除封闭,现场环境已经被破坏了。留给检察官的大多数时候就是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而有的案件犯罪现场情况直接关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现场重构是一种模拟场景,可以作为亲历性审查的一种方式,为检察官最终判断提供依据。

    笔者曾经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声称左腕部和左桡骨是被告人持刀砍伤的,被告人声称是被害人自己不注意撞在刀上的,双方各执一词,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伤是如何形成的,被告人是否有砍的动作,这些都需要核实。笔者和同事看完了现场勘验材料后在办公室进行了一场模拟,模拟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上述问题,但却发现侦查机关竟然没有将案发当天被害人身上所穿的衣服提取,案发现场是冬天没有供暖的民房里。如果真是砍伤,那么被害人穿的衣服肯定破了。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要求侦查人员联系被害人提供当日所穿衣服并经被告人确认,发现衣服袖口处确实被刀划透了,要造成这样的结果只能是被告人持刀向下砍向被害人手腕才会出现的。至此,案件再无疑惑,顺利起诉宣判。

    六、结语

    亲历性审查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应用中,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对于司法实践中查明案情、树立司法权威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检察官对于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不应当仅局限于书面形式,而采用灵活的办案方式,需要进行亲历性审查的,就亲身前往,进行感知与调查,做到身到与心到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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