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小象要趁早
经常关注小象的朋友,应该会对今天的标题感到诧异,甚至觉得不太符合小象对于P2P这个领域的一个判断,但今天之所以要抛出这个概念跟大家探讨,是因为小象我个人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迷惑。
那就是P2P存在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尤其是在经历了这么严重的震荡、投资人恐慌、绝望之后,依然无法获得监管的明确信号,这让人感到很费解。
那么今天,小象就试着,对这种尴尬的局面进行一下出于个人角度的分析吧,希望有共鸣的朋友,能够跟我一起来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P2P存在的正向作用,这里小象找到了三份文件,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第一份的原始文件全称为《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文主体是银监会,并经国务院同意。
涉及部分原文: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份的原始文件全称为《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文主体是网贷整治办。
涉及部分原文:真正引导行业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上经营模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这两份文件由于是一套体系承接下来的,所以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监管对于P2P本身的核心期待,是服务实体经济,而再细化一些的话,就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明确经营属性的融资性需求的满足。
我们再来看另一份文件,它的全称为《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主体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及部分原文: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可以看到,任何没有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业务,而获得批准,则意味着要纳入到监管的范畴,任何没有纳入到监管范畴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行为都是违法的。民间借贷要求必须阳光化,合法合规的被开展,并可以被随时监控,防止引发各种无法控制的社会问题。
而P2P已经明确会被纳入监管,允许从事民间借贷撮合业务,也算是参与到了民间借贷阳光化和全民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框架内。
总结以上三份文件,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关键概念,那就是服务实体经济和民间借贷阳光化。
P2P只有承载了这两个使命,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入场券,才能获得长久发展的机会。
所以,这不是一场简单的调整,而是整个行业需要重新洗牌的特殊时期,是存活还是被边缘化的关键时刻,当然这也要取决于,投资人的钱,是否真正流向了实体经济、是否在空转,或者被挪作它用,同时还要确认,P2P平台在实际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尤其是面向借款人的时候,是否有严格遵循合法合规的借贷准则,是否有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是否有利于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P2P存在的意义是确定的,它的合法身份也是受保护的,但现在的问题是,目前正在运行的所谓的P2P平台,或者已经明确纳入到整改验收范围的这些平台,是否能够获得官方的认可,明确它们是合规的P2P平台。一旦这个环节被确认了,这个平台的风险性才算真正意义上被锁住了,作为投资人的我们也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人了,而不是非法集资受害人或者是参与者。
这就是小象在前文提到的最大的困惑点,我们知道P2P存在的意义,但却不知道,我们所投资的平台,是否符合监管对P2P平台的要求。
这也是造成,大量投资人产生较大投资决策失误的核心原因,因为大家经常会看到,监管对P2P的肯定态度,但却无法获得任何来自监管的对于某个平台的认可,这可能也是整个行业的尴尬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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