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过很令人愤怒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过很无语的人或事?有没有遇到过想要宇宙爆发、毁灭世界的冲动?
我想大家或多或少都遇到过。那你们是怎么解决的?狠命的发泄?抓狂的暴力?还是管他三七二十一,老子干了再说?
也许这样做,爽是爽了。
这里有个笑话。
甲说:人为什么要吸进空气?
乙答:为了争一口气。
甲又问:人为什么要呼出空气?
乙答:为了出一口气。
笑话完了。人活着毕竟不是争气和出气。人有喜怒哀乐,有生老病死,生活有柴米油盐,有一关一关要过。如果只是争气和出气,那恐怕早就饿死和气死了,那该多累啊。
要是有一种方式,又能不让你费心思,又能帮你出气,还有助于你解决问题,那么,你会选吗?
我们都知道恐吓别人是犯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看到没有,没事可不能随便恐吓别人!要是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那可能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要判刑坐牢的。
有一种合法的“恐吓”别人的方式--那、就、是—律师函!
律师函是个什么东东?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某一事件、事实或者问题,进行法律评价和判断的专业性法律文书。人这个生物,有时候就相信头衔和身份的光环,同样的话,不一样的人说,产生的效果都不一样。这也正是律师出面和普通人出面的区别。
律师函有什么作用?
第一,表达你的愤怒,而且不会有法律风险。
第二,优雅地表达你的愤怒。
委托专业律师出具一封律师函,一方面既可以表达你的态度,又可以让对方当事人明白行为的法律后果,考虑法律的风险,从而产生忌惮,另一方面,由于只是前期的沟通协商,还没有进入诉讼或者仲裁阶段,还没有完全撕破脸皮,双方还存在更大可能性的和解,更有利于合作共赢而不是纯粹破坏,更有利于维护关系而不是增加树敌。现在法院的诉讼文书除了几种特殊的情形,都要公示上网,也就是说,人们的诉讼记录通过网络是可以查询到的,有头面的公司或者比较注重声誉的个人,都会考虑这些因素。所以,委托律师出具一封律师函,可进可退,尽在掌握之中。
第三,有力和有利的表达你的愤怒。
这里一是能够中断诉讼时效。在此不展开论述,简而言之就是能够在法律上更好的、有效、有力的维护你的权益。
二是起到法律告知和合同解除的作用。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于通知解除合同的规定,规定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但这一块太过专业,需要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
三是成本相对较低,效率相对较高。相对于诉讼打官司,一封律师函的成本要低得多,效率也高得多。
综上,律师函就是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以法律的名义,合法地表达你的“愤怒”,同时起到固定证据、法律震慑、促进问题解决的专业性法律文件。
下面,上传一篇蔡律师曾经撰写过的律师函,让大家看看它的样子: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物所
(2017)北友(武汉)律函第╳号
律师函
致╳╳╳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女士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女士解除与贵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事宜,致函如下:
2016年6月19日,╳╳女士(甲方)与贵司(乙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女士将自有房屋委托给贵司对外出租。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已经双方签字盖章,因此为有效合同。
《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第二次2017年1月9日(¥15000元)。
2017年1月9日,贵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同年1月11日,经╳╳女士向贵司催付后,贵司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房屋租金至今。
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贵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综上,特函告如下:
1、贵司在签收本函件后,双方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并于2日内联系本律师合同解除后的事宜,办好后续交接工作;
2、贵司在签收本函件后3日内支付╳╳女士第二次应付租金15000元。
如未在上述时间内履行相应义务,本律师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通过一切合法途径全力维护╳╳女士的权益,届时贵司不仅将承担更多的费用支出,而且会影响到贵司的市场商业信誉,请慎重考虑,妥为处理!
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蔡家旭 律师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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