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目录》2017版
《国家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
1 西药1297个。
2 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
1 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
2 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国家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新农合》
2012版新农合,西药部分药品目录916种,中成药部分462种,中药饮片部分。
社保与新农合因为参保者组成结构不够,缴费不同,自然也就有使用上的差别,这就体现在不同医保制度报销目录不一致,报销比例不同。目前,城镇居民医保可报销药品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药品目录执行,数量远大于新农合可报销药品目录,新农合可报销药品1500种左右,而城镇居民医保可报销药品有2500种左右。
这就造成了“三个不公平”。
一是城乡身份不同,只能在不同制度中参保,
二是缴费和报销标准不一致,
三是部分学生重复参保。
其实,除了要了解社保、新农合、职工医疗等国家福利外还需要清楚知道医保药品分为甲、乙、丙三类药品,具体区别如下:
1、分类方法
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丙类是除开上述两类,非临床必需、价格较高的药品。(这一类药品种类几乎是甲乙两类的10倍以上,包括进口药)
2、制定方法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减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地对“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不在甲类、乙类目录的都属于丙类。
3、报销办法
甲类: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
乙类: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乙类自付一般比例为:药品10%或5%;检查8%;材料费30%)
丙类:药品完全自费。(部分省市区也有部分包含)
4、特殊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我们需要清楚一点:国家福利永远是基础保障,商业保险的地位,至少目前不可撼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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