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年金险的真相』系列的第七篇:最被神化的功能,年金险能实现资产隔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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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金险的真相:最被神化的功能,年金险能实现资产隔离吗?
8. 年金险的真相:资产传承的实现,实操演示
9. 年金险的真相:看清年金险的误区,让“坑”无所遁形
10. 年金险的真相:停售开始,哪些值得买?别被焦虑蒙蔽了双眼
11. 年金险的真相:购买诀窍│在irr最高的年金产品中去匹配自己的需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前言
保险之所以被认为能够避债,源于这三条法律: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其中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一条表明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在投保人手里,只有投保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条表明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我们领取保险金。
第三条则表明,如果我们欠债不还,债主可以向欠我们钱的人索要偿还,但是人寿保险这种债务除外。
很多保险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便会宣传,保险(尤其是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可以避税、避债、离婚不会被分割,并以“避税避债、资产隔离”作为产品卖点。靠一份保单就能“隔离”、“避债”?果真如此吗?我们先从概念上来看看。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一、年金险财产权益属性
1. 年金保险的三个财产权益人
年金保险通常涉及到3个当事人
① 投保人。就是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同时也是年金险保单的所有者。
② 被保险人。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定期领取生存金或生存年金的人。
③ 受益人。也叫身故受益人,就是被保人身故后,获得身故赔偿金的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2. 年金保险的财产归属权
涉及到的三个财产权益当事人,享有年金险资金归属权:
① 归投保人所有的资金权益:
➢ 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保单归投保人所有,所以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
➢ 进入万能账户的资金。年金保险附加的万能账户,本身属于投资账户,投账户里的资金,包括追加进入万能账户的资金和没有领取而进入万能账户的生存金,其所有权属于投保人。
② 归被保险人所有的资金权益:
没有附加万能账户年金险,由被保险人已经领取了的生存年金归被保险人所有。
③ 归受益人所有的资金权益:
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仍然活着为给付年金条件的,原本应该不存在身故保险金。但是在实务中,如果被保人没有领够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年数或没有领够合同约定的最低生存金额,投保人会觉得很亏,为此保险公司就有了身故金的约定。也就是最低保证领取金额扣除已经领取部分的差额归受益人所有。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二、年金险的债务隔离功能
从上面年金险产生的资金权属性质来看,它并不必然具有债务隔离功能。
年金险要实现资产隔离功能,需要通过年金险产生的资金法律权属性质不同和一定的保险设计,才能达到。不同的情况下,年金保险是否具有资产隔离功能的答案也是不同的。这其中核心的逻辑在于要隔离谁(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的债务,就要规避保单的资金权益归在其名下。
① 保单的现金价值和附加的万能账户里面的资金,都属于投保人所有,这时候年金保险对于投保人的债务是不具有资产隔离功能的。也就是说投保人如果身故,那么这些资产可能会用来偿还投保人的债务。
② 被保险人所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可能会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但并不会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对其起到了资产隔离的作用。但是,假如投保人仍生存,法院完全可以进行保单的强制冻结/执行,现金价值用于偿还投保人的债务。
③ 年金保险的身故金会归受益人所有,所以会作为受益人的资产偿还债务,但是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起到债务隔离的功能。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三、年金险债务隔离的设计原则
债务偿还的基本原则是:谁的债务,用谁的钱进行偿还。因此,年金保险实现债务隔离功能,就是通过年金保险的法律结构来进行的。在具体投保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1. 合法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违法形式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如果投保人用非法所得购买的年金保险将不具有债务隔离功能。这种情况下,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必然起不到债务隔离的作用。为了逃避债务而投保年金险的恶意转移资产或避债行为,并不能做到债务隔离,这已经有司法先例了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2. 合理设置年金险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① 债务人尽量不选择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② 在无法完全避开的情况下,根据年金险资金所有权属性合理设置投、被保人、受益人。比如,将家庭债务风险低的人作为投保人可以避免保单资产被执行偿债;还比如,在投保时指定第二投保人,可以防止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偿还第一投保人身故后的债务;
③ 购买年金保险时受益人设定应选择指定受益人,避免设定为法定受益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3. 提前规划原则
必须在实际债务关系发生前,提前做债务风险规划安排。如年金保险合同须尽量在发生债务前生效,并要有足够的时间提前量,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恶意避债。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包括年金险在内的各种保险资产的避债功能都是相对的,归根结底都是根据年金险的资金归属权来确定,千万不要偏听偏信某些保险业务员宣传的所谓确定的债务隔离。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四、资产隔离的真相
年金险根本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隔离功能,所谓的年金险的债务隔离功能的实现也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这与年金保险的资金权益结构有关,需要合理的规划才有可能部分实现资产隔离的功能。
需要进行资产隔离的情况不外乎这几种:婚姻资产隔离、公私资产隔离、债务隔离。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1. 婚内资产
婚姻不合,想要通过一些手段将婚内资产隔离出来。方法确实有,但一定不是年金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主要依从以下的实操方法:
① 交叉投保,可以进行投保人变更,然后由被保险人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偿付给对方。或在变更投保人后以现金价值折入共同资产,然后在拆分共同资产的时候等额于同等价值的婚内共同资产进行拆分。
② 投、被保人为同一人时,以现金价值折入共同资产。然后在拆分共同资产的时候等额于同等价值的婚内共同资产进行拆分。对现金价值大于拆分时总资产按照比例分配给投保人的部分,给予对方补偿。
婚姻存续期内,无论是给自己,还是给配偶购买的年金险,都计入婚内资产。离婚时,一定根据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的。年金险的价值本身是通过现金价值来实现的,那么分割现金价值和分割年金险保费几乎等同。
想通过给自己买大额年金进行婚内资产隔离的,洗洗睡吧。
当然,有的极端者在离婚前,购置大量的前期超低现价的年金险,可以让对方少拿很多钱。不过“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这样的财产分割怎么也不划算呀。珍惜现在,好好过日子,不更好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2. 公私资产
首先,且不论你买年金险是想要达成什么目的,都要确保你购买保险的钱是完税收入。因为金税三期税收系统的存在,想用逃税的资金买保险,这种心存侥幸的行为,并没有什么操作空间实现得了。
其次,需要看公司的性质。假如是有限公司,其性质本身就在相当程度上把公私资产隔离了,就算有连带责任,也不会进行无限追偿,那么你的完税收入和公司的债务没啥关系。这种情况下,基本不涉及到资产隔离的需求,想买什么保险自己决定就好。但是假如以个人名义进行了债务/贷款担保之类的行为,那就是另外的问题。
假如不是有限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户。因为对公司(个体户)的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的,所以你的私人资产或者说家庭资产和公司(个体户)资产是绑定了的,无法隔离。
假如你已婚,上面已经说过,年金险的资产会混同进入婚内资产,一样会被追偿。没结婚就不用说了,产权清晰,走不掉。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3. 债务隔离
债务问题一向是非常复杂的,用年金险进行债务隔离,有没有可行性?这个时候一些厉害的业务员可能会列出一堆的法律依据。
其实也就是上面所列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解释。
上面已说过:只有投保人才能解除合同,别人不能强迫解除合同;不得限制我们领取保险金;不能向我们投保的人寿保险索要偿还。简单明了的说就是:在保险这件事上,别人干涉不了。
正因为如此,保险的避税功能被保险业务员神话了,各种吹捧各种赞誉。
但是,现实是冰冷的,想要通过保险来进行避债,并不那么现实。因为这里说的“别人”,并不包括司法机关。
咳咳......假如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根本挡不住!执行的时候不单单对你的保单下手,而且直达现金价值,上面说过:强制执行→现金价值偿还。所以,想用年金险进行债务隔离的,要考虑清楚了。
2018年7月份,江苏高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通知》,通知显示: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这直接引发了社会关于保险避债的热论。而且,浙江高院也出过类似的文件。
虽然目前各地法院对寿险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仍存有不同意见,但从发出的通知意见可以看出,对于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法律的铁拳从来不会心慈手软。
也就意味着,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他的保单,并将现金价值、年金、红利包括未支付的保险金进行提取,用于抵债。
你想呀,道理很简单,基本逻辑是这样的:年金险具有“投资属性”,那么是等同于个人资产的,而对债务进行追偿的时候,作为个人资产的年金险,会不会查到?能查到的就一定走不掉。
有人说,那假如用自己的钱给父母买年金险,设置生存受益人为父母,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孩子,然后在缴费期满后,将投保人变更为自己的父母。这样不是可以实现债务隔离了吗?
我只能说,法院、律师这些,都是社会的精英,不是傻子。追偿的时候一旦发现存在这类操作,几乎可以明确的认定为恶意转移资产,结果必然是追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五、结论
监管日趋完善,不仅仅是年金险无法进行资产隔离,连高现价的增额终身寿也无法实现了。
需要明确的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味想逃避债务,购买保险,不仅避不了债,还可能背负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PS:
买保险,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要轻易买保险,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生活习惯等等,通过对不同产品的横向、纵向比较,从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如果搞不清楚保险产品的规则、保障、服务以及保费等方面,不懂得如何选择,请记得向您身边的保险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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