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这对我们每个法律人都是很重要的消息,因此本文就将新的具体内容分享给大家具体分享如下:
“”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 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关于诉讼标的额下限的规定继续按照原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通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问题属于定纷止争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牵扯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上述新的规定就是新时期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南,值得我们认真去学习,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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