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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记》17|赠予

《鹿鼎记》17|赠予

作者: 曾晓枫 | 来源:发表于2017-09-20 00:25 被阅读21次

    一、双儿

    小桂子设计无意间杀了鳌拜,无意间成了庄家的恩人。庄夫人初见小桂子,见小桂子银票颇多,只好烦恼惆怅,不知如何酬谢。于是,他们发现了小桂子挺受用双儿的服侍;于是他们拿双儿做了份大礼物。

    庄夫人道:“此去五台山,路程不近,只怕沿途尚有风波。我们想送恩公一件礼物,务请勿却是幸。”韦小宝笑道:“人家好意送我东西,倒是从来没有不收过。”

    庄夫人道:“那好极了。”指着双儿道:“这个小丫头双儿,跟随我多年,做事也还妥当,我们就送了给恩公,请你带去,此后服侍恩公。”

    韦小宝又惊又喜,没想到她说送自己一件礼物,竟然是一个人。适才双儿服侍自己,熨衣结辫,省了不少力气,如有这样一个又美貌、又乖巧的小丫头伴在身边,确是快活得很。

    庄夫人拿美女赠英雄,虽说是无以为报的报恩行为,但也颇带一点性贿赂的成分。就好像是《红楼梦》中贾母赏给宝二爷的丫头花袭人,其实也暗含了做如夫人、姨太太的隐约性的含义。这种送礼,很让人感恩,也很社会。

    因为送礼人进退两宜,你随便要不要吧,反正我是倾其所有、赠我最爱;你收吧,我也没明说,这是要给你做陪床姨太太,个人破坏家庭的舆论风险较低~总之,我本没多想,赠给恩公我最好的,其他是您想歪啦。

    另外,关于性贿赂,在目前刑法中也没规定为犯罪,刑法学讲究“事前的、明文的罪刑法定”,所以这种行为,就算是今天,法律风险也算低的。

    顶多就是赠与合同无效,没有太大的风险。

    根据风序良俗原则和民法上物的规定,今天人都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了。哪怕是养活不了自己的孩子了,把他赠送给他人,在没有办理收养合同之前,并没有改变任何亲属关系。

    二、明珠

    小说中,写到小桂子投桃报李,赠双儿贵重见面礼物~

    庄夫人道:“双儿,你拜过桂相公,以后你就是桂相公的人了。”

    双儿抬起头来,忽然眼圈儿红了,先跪向庄夫人磕头,道:“三少奶,我……我……”说了两个“我”字,轻轻啜泣。庄夫人抚摸她头发,温言道:“桂相公少年英雄,年纪轻轻便已名扬天下。你好好服侍相公,他答允了待你好的。”双儿应道:“是。”转过身来,向韦小宝盈盈拜倒。

    韦小宝道:“别客气!”扶她起来,打开包袱,取出一串明珠,笑道:“这算是我的见面礼!”心想:“这串明珠,少说也值得三四千两银子,用来买丫鬟,几十个都买到了。可是几十个丫鬟加在一起,也及不上这双儿可爱。”

    在当时,虽然社会并不认为小桂子是成人,但对于小孩子赠予小孩子双儿的贵重礼物,社会并没有给予负面评价。

    但在民法通行的今天,小桂子的赠与合同同上也是无效的。因为他还是一个小孩子,没有意思表示的能力。他在赠与活动中,只能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

    从这个侧面,我们可以看出传统封建社会,对于男权主义的拥戴之弊端,就是不顾实际情况,一律实行男尊女卑的评价。身份高于能力!

    在当今社会,虽然明文上不再有这样歧视,但是各种身份自带的优势层出不穷,推陈出新,正不断刷新着人们的世界观。

    如“翟欣欣事件”,如“马蓉–宋喆合伙转移宝强财产事件”,如“我爸是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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