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始
2016年冬,我来到了珠海哭石有限公司,岗位是拉线员,每天的工作就是算数学公式、物理公式,然后参照厂家给的拉线方式,把一个个虚拟的实物像连连看一样把它们连起来。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离职当日
前不久我离职了,但是想不到的是哭石公司居然拖欠我工资。
离职当日,对于未发的工资我的要底线是签署书面协议,工资发放的期限可以约定,但是书面的一定要有。自己之所以妥协就是不想闹太僵,后来妥协的条件是这次书面约定下次继续协商的时间,即不固定期限。
本来大家都协商好了,不知道哭石公司CEO天口先生听信了谁的话语,突然画风一变,说只能给我口头答应,任何书面协议都不能出。
刚刚说好的事情都能反悔,现在说口头承诺让我相信哭石公司,这种口头承诺我怎么可能会答应?
协商
后面协商从未达成一致。
我的诉求很简单:只要有书面协议就行
哭石公司给的答复很决绝:任何书面的都不行
律师函
由于一直不能协商一致,本人的律师寄送了律师函。
哭石公司没人回我……
直到我的律师致电了CEO天口先生,然后说让我们找哭石公司的律师谈
拖字诀就是该公司的秘诀!
薪资发放日
每月15日是哭石公司的薪资发放日,收到6月份的劳动报酬后,我向该公司HR申请要工资条,被拒。让我去找公司律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当要求对接公司律师时,所有人缄口不言
HR所谓的我不合理的要求,但是我的要求很简单,就是“书面协议”。如果哭石只能给口头协议,那和画大饼有什么区别,跟开空头支票有什么区别。
要求“书面协议”居然被指为不合理的要求,难道口头协议对于离职员工来说就是合理的了?
本人大部分情况都是对事不对人的,无论这位HR岗位是谁都会是这样的对话。但平心而论,HR仅仅是传达的领导层的意思罢了,两头受气。但还是对不起了,谁让HR吃的就是这碗饭呢
CEO天口先生不接任何电话
天口先生一直沉默……
鲁迅先生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xx
请问哭石公司你们律师在哪里
前期找你们的时候张口闭口都是有事找你们律师谈,现在我要找你们律师谈了。
结果?你们不说话了?电话也不敢给?怕我把你们律师给吃了吗?
故事来源
由于案情尚未判决,本人不便直接曝光该公司名称,免得被控告说造成名誉损失。为了不影响案件相关人隐去了姓名并对微信头像打码,为了保护CEO天口先生的隐私对其手机号码进行了打码。
本人特别喜欢《哭泣的石头》这部电影,所以就用“哭石”这个代号代替该公司名称,该公司全称为珠海哭泣的石头科技有限公司。罗翔在讲刑法课经常用“张三”之称谓,本故事的主人公为了避嫌则选用“王五”来代替,但是大家都喜欢叫他“小王”,为了体现故事的真实性,采用第一人称的写作手法。
哭泣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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