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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绩效工资规定,是否合法?

如此绩效工资规定,是否合法?

作者: 邵帅Jello | 来源:发表于2020-12-07 16:54 被阅读0次

      员工小黄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薪资条款是这样约定的:“1、70%是基本工资,30%是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是每月发的,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发放规则是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末发上一季度绩效工资;2、公司是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医保;3、员工未到考核期内离职的,剩余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小黄9月份辞职后,要求公司按全额工资补缴社保,并支付第三季度绩效工资,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合同中早有相关约定,公司是依合同来做并不违法。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劳动报酬形式多样的,因此,国家并不规定劳动报酬的具体细节,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当然,自由约定也有底线,那就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地政府确定的一条工资线,任何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这条底线。如果违反了这条底线,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小黄公司合同中将薪资分为70%的基本工资和30%的绩效工资本身并不违法。而是看他每月正常提供劳动后拿到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则公司违法,反之,不违法。

    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按照各地规定大致为员工的平均月收入。员工入职的第一年,一般以首个全月收入为依据缴纳。此时小黄还没有绩效工资,因此不将其计算入内是合法的。但是次年调整基数起,应该以上年度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此时绩效应当据实计算入内。如果公司这时还没有将绩效工资计算入内,就违法了。当然这里提醒一下,各省社保缴纳原则差异大,部分省份按月调整基数,就不能按上述原则来判断。

    关于绩效工资如何发放,用工双方应该有明确的规则,包括什么样的绩效获得什么样的绩效工资,绩效如何计算,离职该如何计算绩效等。如果公司的做法符合双方的约定或制度规定,公司就是合法的,如果不符合,公司就不合法。本案中,合同已写明很清楚绩效工资的发放规则,而小黄是9月份辞职的,辞职时间并没有到发放第三季度绩效工资(10月末)这一规定核算周期,公司不支付小黄第三季度的绩效工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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