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民盟北京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主任,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博导刘力教授在《第二届中国相互保险与互助保障论坛》上的发言:
金融的两个基本功能
金融有两个最重要的基本功能:一是实现资源的跨期配置,实现投融资双方资金跨时间的交换;二是实现风险的转移与分散。
金融的这两个基本功能都是为实体经济发展和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服务的。资源的跨期配置功能,从融资方来讲,可以为实体经济中的资本需求方提供资本要素,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可以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为人民利用未来收益实现当期消费,帮助人民在整个生命周期之中实现良好的消费配置。从投资方来讲,则为金融投资者提供了相应的投资回报。风险的转移与分散功能,可以为经济中的各类商业活动提供回避、分散、减弱乃至消除某些风险的服务,降低经营风险;也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养老、意外伤残等等各种保险,降低各种意外事件给人民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人民生活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金融的上述两个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作用和目的又有着很大、甚至是本质的不同。资源跨期配置(投融资)功能与风险回避功能的联系,在于投资支出是当前的支出,投资回报是未来的收益,而未来是不确定的,由此形成了投资(金融)风险。如果对风险不能有一个很好的了解与控制,投融资这一金融功能就难以有效地实现。两个功能的差异,在于资源跨期配置(投融资)中的投资者是风险的承担者,他们的投资收益就是风险的报酬,用于投资的支出本质上就是承担(购买)风险,获取风险回报。而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的目的,是减少与回避风险,用于转移和分散(回避)风险的支出是“花钱消灾”,减少乃至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而不是获取“投资收益”。在实际操作中,这两个功能的作用和目的如果不能很好地区分,就会出现问题。
金融的特性与作用保险的原理与作用
保险作为金融的一个领域,其核心功能就是前面讲述的金融的第二个功能,帮助人们(投保者)降低、减弱、转移乃至消除风险。
购买(参与)保险的目的,是减弱乃至消除未来的风险(不确定性),而不是承担风险并获取风险报酬收益。所谓“保险姓保”,就是说保险资金的出资者,是“花钱消灾”的,而不是“花今天的钱买明天的钱”。
举例来说,购买车辆保险,不是要收回保险资金并获取投资收益,也不是要争取获得保险的赔偿,而是要保证在车辆出现意外的情况下得到相应的资金解决问题。再比如,从消除价格不确定性的角度出发购买某种商品期货,是为了锁定未来的商品价格,而不是要在未来买到“便宜”的商品。如果买了车辆保险,因为没有发生意外所以没有得到赔偿就觉得“保险买亏了”,买了商品期货,最后发现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也觉得遭受了损失,这种心态就不是“保险”心态。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所谓“大数定律”,即通过所谓“大数据”把个别投保者遭受事故、伤病等等意外情况时所面临的不确定的“货币”支出转变成相对确定的数额。而保费的收取则依据“大数据”给出的“确定的损失额度”向每一个投保者征收,最终保证能够实现可靠的赔付同时实现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就是获取合理的利润。比如,假设平均每辆机动车一年内因种种意外发生的车辆损坏的维修费是4000元,尽管每一辆车的实际维修费用会与这一平均值有非常大的差异(实际维修费可以从0元到数万乃至数十万元之间),但对于100万辆机动车而言,如果数据统计是正确的,则平均每辆车4000元的维修费就几乎就是一个确定的数额。从事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只要在4000元的基础上加上公司的运营费用与合理的利润对每一辆车收取保费,就可以正常运营。从这个角度看,保险公司的盈利基础是“大数定律”,而不是投资收益。
对于保险的提供方(保险公司)来说,保费是用来赔付和维持保险公司运营的;对于投保方来说,保费是用来“买平安”的。因此,不论对于投保方还是保险方,保费的根本用途都不是用来获取投资收益的,这一点必须明确。
由于保费的收取与赔付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就会形成保费在一段时间的“沉淀”。这些“沉淀”的保费如果能够通过投资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则会提升保费的价值,发挥更大更好的保险作用。如果保险公司获取投资收益的能力强,则可以在同行业中获取更高的利润,或者用相对低的保费取得较高的利润。因此,保险资金用于投资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但我们必须明确,鉴于保险公司的运作根本在于大数据而不是投资,以及保险资金的赔付用途,保险资金的投资在总体上必须保持低风险。
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具有很强的投资性质(如所谓万能险),但这种产品与其叫做“保险产品”,不如叫做附带某些保险服务的“投资产品”,其实已经脱离的真正的“保险”功能,或者其保险功能已经大大衰退。这些名为“万能险”的产品实际上本质上更接近于“封闭式基金”,而不是保险产品。这些产品有时甚至被用来实现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某些个人目的(如宝能收购万科股权)。万能险的运作者实际上相当于基金管理者,而不是保险公司。但这种所谓保险产品的大行其道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或误导了人们对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认识。
因此,做好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让投保者和保险公司对保险的根本作用、目的和原理有清醒的认识,尊重规律,敬畏市场。投保者不应追求所谓投资收益,也不应抱有“没有得到保险赔偿就吃亏了”的心态,这种心态很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行为,乃至产生所谓“道德风险”。而保险公司如果过分追求保费的投资收益,追求保险公司股东某些不合理甚至是不正当的利益,则会导致保费的“滥用”,最终导致保险本身发生问题。
互助保险与职业病防治
互助保险是一种自筹资金互济互助的保险方式(组织),它的基点在于互助而不是自助,是运用“大数法则”的规律,多数人共济少数特定人的损失。互助保险是以共济为目的的非商业活动,同时也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这是互助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互助保险针对的是具有共同风险和同样的需求的特定人群,因此在职业病防治保险方面有着特殊的优势与作用
作为保险的一个类别,互助保险具有保险的主要基本特性。“大数定律”需要有相对较多的保险参与者,也需要应对保险中面临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发挥互助保险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作用时,需要尽可能多的面临职业病风险的人参与互助保险,需要这些参与者对互助保险有清楚的认识和积极的态度,抱着“降低和减少自身患上职业病所面临的风险”的态度,而不是享受不到“互助保险”或得不到“良好的投资回报”就感觉“吃亏了”的态度参与互助保险。同时,由于互助保险是一个“互助共济”的非商业活动,也需要提供互助保险的专业保险人士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以一定的“公益心”从事互助保险工作。在这个基础上,辅以国家政策的支持,互助保险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必然大有可为,也会为众多职业病患者带来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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