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命论属于唯心论,基因说属于科学的唯物论。两者对人从受精、胚胎、诞生到整个生命的历程(发生、发展、死亡)上的变化规律,只是前者称为命运,后者称为基因,却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不同的只是在因果关系上,宿命论者不仅对主体基因认为是决定终生命运的条件,更把主体与客体(环境)的演变也认为受制于某种程序控制,基因说则更多地关注形成生命的基因主体因素对整个生命历程的决定作用。差距只剩下,客体因素(环境、机遇)的演变以及主客体两种因素相互作用,是否也存在程序安排的问题。
哲学上意识形态的分歧,是影响实现全球一体化,最终实现人与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最大障碍。唯物与唯心两种主义之间的论战由来已久,自从两家都在辩证法的问题上基本有了共识之后,分歧点只集中在到底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上,但仍然互不相容。然而随着科学的发展,争论中的两极之间的界限不仅越来越模糊,彼此相互依存和渗透的现象却越来越更为明显,例如信息就具有精神与物质两种概念的双重属性,既可认为非此非彼,又可以认为亦此亦彼。两者之间的严格界限很难取得共识。
唯心主义者坚持的“心”和唯物主义者坚持的“物”越是往极限上进行提纯越无法否定与对极的互根关系,唯物主义者要想找到毫无精神成分纯粹的物,唯心主义者要找到毫无物质成分的纯精神,达到彻底否定对方的心主义者坚持的“心”和唯物主义者坚持的“物”越是往极限上进行提纯越无法否定与对极的互根关系,唯物主义者要想找到毫无精神成分纯粹的物,唯心主义者要找到毫无物质成分的纯精神,达到彻底否定对方的目的,越想提纯就越会发现与对极相互依存,失去一方它方即不存在的能量越将趋向无限大,物极必反的规律是不可改变的。“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这一彻底不仅精神未被否定,反倒更强调了精神的成分。唯心主义者在讲天堂净土(极乐世界)时,为了让人相信它的存在,又有以物质利诱的成分,更何况出家人不爱财多多益善的现象也并非都属诬陷不实之词。
物质与精神只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同属一种主义者对同一概念的内涵在认识上不仅因人而异更因时因事而异,同属一家,对同一概念都很难达到完全共识,例如八十年代我国哲学界企图对物质概念通过学术交流和探索取得共识,结果并未能由任何权威给出大家都心服口服的结论而不了了之。在学者之间同名而异是,同是而异名的现象可以说是举不胜举,至于同一种主义者在不同时期随着认识能力的不断深化,各自立场相互转变的例子也是举不胜举。物理学家牛顿晚年反倒相信有上帝,马克思早期也曾经以黑格尔为师,到后来背叛了唯心论,成了辩证唯物主义者,至于一般平民百姓或学者这种相互转变和背叛自已早期信仰的事实就更是举不胜举了。
两种主义之间的分歧,实质上是参照系的分歧,两家都在为自身能战胜对方,不断寻找致胜点。例如唯物主义者最有力的论据即:“存在决定意识”,唯心主义则更强调精神先于物质的存在。事实是存在这个概念也种主义之间的分歧,实质上是参照系的分歧,两家都在为自身能战胜对方,不断寻找致胜点。例如唯物主义者最有力的论据即:“存在决定意识”,唯心主义则更强调精神先于物质的存在。事实是存在这个概念也是抽象的,实与空的存在,像正数与负数一样,彼此可以互相否定和湮灭,正反物质更是如此。唯物主义者为了证实物质的第一性,对物质的概念可以无限扩展,任何新的科学发现都可统称物质,对精神范畴则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标准,除了正常人的意识可称为精神外,低于或超过这个标准都不行。过高的是迷信,过低的是本能。唯心论者对精神概念则放的非常宽,承认万物有灵,对物质概念则可以用虚幻,如空不异色,色(物质)不异空来贬低其客观性。认为只有道和法则才是永恒的真实存在。
如果双方都不再坚持自己设定的参照系,把心(意识、精神)看成是一种反应能力,全部精神活动无非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主体为了趋利避害与相邻相关的客体一种吸引、排斥、中和的能力。任何存在(结构)都有这种能力,小至基本粒子大至宇宙,从无机物到人都具有这种能力。我们可以把这种存在(结构)暂称为载体,两者又总是伴生的,没有无反应能力的载体,也没有无载体的反应能力。载体(结构)有繁简高低之分,反应能力随着载体(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也有繁简和高低之分。它们总是伴生的。基本粒子结构简单反应也只是简单的同性相斥,异性相吸。高级的电脑、生命、学者、专家与无机物的区别也仅仅是因结构不同所形成的不同反应能力。
精神与物质、唯物与唯心的分歧,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只能是:精神为精神中物质,物质为物质中精神;精神中有物质,物质中有精神,以物质压物质见真物质,以精神压精神见真精神。两者都具有相对性和可变性。它们之间的转化条件是参照标准上的分歧,当参照标准变化时,既可使物质概念变成精神也可使精神概念变成物质。从载体和反应的角度看,两者又总是互根的。要鉴别精神或物质的高低、真假程度只能是同类比较,两极又总是相通的没有必要只强调一极而否定另一极。许多矛盾都是认识上的主观性、片面性造成的。两种主义的相互理解和共识,是实现人与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必要条件。
2000年7月27日
本文选自《哲学公式》(香港龙的传人出版社出版 纪由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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