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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一致、不冲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之第十八条

“两一致、不冲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之第十八条

作者: 捉放曹 | 来源:发表于2016-01-22 16:27 被阅读0次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查验过程中主要应该围绕”两一致,不冲突“原则进行:不动产物理实体是否和材料一致。材料之间是否一致。本次登记内容是否和不动产登记簿相冲突。

本条遗漏了”不冲突“这个重要原则,如果申请人的转移申请资料符合以上标准,但是不动产已被查封,按照本条能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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