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朋友因为帮人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时,误报自己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而被诉至人民法院,被要求赔偿该公司未清偿的巨额债务!朋友向我倒苦水说:我只收一点代办费帮助办理注销,怎样要我赔偿这么多些?公平吗?我问朋友:有真实清算吗?朋友摇头!有发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吗?朋友再次摇头!并说,我只是帮办个公司注销,怎知要做这些.......
其实,公司清算组清算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于未经公告和无通知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以原告身份起诉清算组(成员),案由清算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例时,若查明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清算程序,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责任或恶意处置公司资产、虚假清算等。前者属于不作为的侵权,后者属于作为的侵权,均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人民法院将判决清算组(成员)负赔偿责任。
当然,作为此案纠纷的朋友,如下几点理由可供抗辩,主张免责、少赔:原告的债权不成立;清算程序不存在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是清算组成员,不承担清算责任;若承担也仅为补充清偿责任(股东先行赔付),且应以公司原有财产为限等等。
但无论如何,朋友作为代办公司注销而被诉,且现面对巨额赔偿-无可承受之重!
一句话概括:公司清算组员不好(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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