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利用自己和20余名亲友的身份证号、护照号,专门购买延误率较高的航班机票,然后每张票再购买10多份甚至数十份航空延误险。一旦航班延误,便向保险公司索赔;若没有延误,就赶在飞机起飞前将票退掉。从2015年至今,该女子共“遭遇”航班延误近900次,获得理赔金300余万元。
利用航班延误险漏洞索赔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即使在法律圈,也分为两派各执一词。刑减刑事团队一直坚持认为,分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要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逻辑顺序。按照这个递进层次,能够避免陷入循环自证的怪圈。
该女子的行为有:
1.欺骗亲友获得亲友身份证号/护照号;
2.挑选延误率比较高的航班;
3.用上述身份信息购买挑选好的但不准备搭乘或实际上不能搭乘的机票;
4.购买机票后购买相对应的航空延误险;
5.如果航班不延误就退票,航班延误就索赔;
6.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金;
7.将保险公司打给其他账户的理赔金转到自己名下。
上述行为可以逐一进行分析:
以理财名义获取亲友身份信息,这属于欺骗。问题是,这种欺骗是犯罪吗?好像没有对应的罪名。即使构成犯罪,被害人也是其亲友,而不能是保险公司。
据新闻报道,该女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者延误信息的途径。众所周知,航班取消或者延误的信息是完全公开的,用手机下载一个app不只会获得当前航班取消或者延误信息,甚至连前序航班、出港排队、机场大屏、天气信息等都可以适时获取,如果与公众一样通过公开信息推算航班取消或延误的概率,怎么会是犯罪?!假设真如报道所说,其有比其他人更提前获知信息的途径,就需要查明提前时间与购买保险时间的先后。如果在购买保险前就明确知道飞机会取消或延误,则其行为反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具有刑法可谴责性;反之,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购买不准备搭乘或实际上不能搭乘的机票,进而购买相对应的航空延误险,根据航班延误与否决定是退票还是索赔。这三个行为有迷惑性,争议也最大,但是所有人都不能否认:只买票不搭乘飞机是允许的;买异地起飞的飞机票是允许的;用他人身份信息买飞机票是允许的;有了飞机票买保险是允许的;飞机起飞前退票是允许的;根据保险合同索赔是允许的;保险理赔不以人是否到机场为前提,这是保险公司自己定的。所有被允许的行为连在一起怎么样都不会变成违法行为,更不会变成犯罪行为。
很多人认为前面的行为即使都合法,但“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金”反映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说法其实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相混淆,看似正确但经不起推敲。如果一个人买了早上6点起飞的机票和延误险,但是因为他睡过头8点才起床,没有赶到机场也没有退票,恰巧这趟航班延误他获得了理赔金,你能说这个人的理赔金是非法获得的吗?如果说睡过头是合法取得,那么这个人原本就不想飞,早上4点多就醒了盯着电脑期盼飞机延误,恰巧如其所愿了呢?再比如,一个人常坐飞机,对航线和航班有非常准确的预判,坐准点航班就不买延误险,坐经常延误航班就买延误险,你能说这个人有非法获利的主观故意?!
转账的行为再正常不过,每个人都做过,不再冗述。
通过上面的分析,构成犯罪的行为只有——在购买保险前获知航班取消或延误的信息,并利用这种方式获利。
如果先确定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回头再去分析行为,看哪一个行为都会觉得是违法:搜集身份证号/护照号是违法的;研究航班动态和天气是为犯罪做准备;买飞机票就是虚构事实;用他人身份买票是隐瞒真相;按照保险条款获得理赔是非法占有……若再参杂些许个人主观偏见,则越分析越糊涂,最后落到xx不公的空泛结论上。
最后的最后,给保险公司一个建议——航空延误险的理赔资料里可以要求提供“登机牌”,这样就会大量减少类似的行为,避免公司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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