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阅读了本书,不得不说这本书的内容对于我这种工科出身的非专业人员相当不友好,有时看了一会就去干别的事,有时甚至看着书就睡着了。好在坚持下来了,现在说说个人对这本书的理解,不足之处请大家谅解。
作者是一位经济学家,同时也是一位自由主义者,写作本书是为了建立个人自由的伦理体系。
自然法
道家认为“道”是宇宙运行的根本规律,所有的事物发展都逃离不了“道”的限制,人改变不了这个“道”,只能理性的遵循利用。我认为,自然法是“道”在西方的发展,异名同谓。
赫拉立曾在《未来简史》中提过,研究历史不是为了获得经验,而是为了获得更大的自由。
部分自由主义者对自然法的理解是由于人类拥有不变的、古老的、遗传的解剖学、身理和心理上的天性,我们有理由相信至少有一些价值被发现或形成并伴随着人们的生活而在各个社会存在了数千年。这些价值观一经确定或检验,就在本质上视为确定或不可改变。
然而,产生于人类自然本质的客观道德原则体系不可避免的与实在法产生冲突,正如自由主义关注应然而非实然。
作者认为政治哲学的任务就应该建立政治层面的自然体系,也就是自由伦理体系。
建立自由主义法的框架
经济学中为了单独分析经济运行变化,常常使用“鲁滨逊模型”,类似于从孩子出生的状态分析孩子的发展与成长。
经济学中认为获得财产财富只有两种途径:生产与强制侵占。
每个人可以通过比较优势进行优势项目的生产,再通过交易的形式获得自己所需,因此交易有重大价值。不仅如此,交易缓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人情社会中的“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交易也能不断提高人类的能力,即使你不具有造吉他的知识,但你通过交易获得吉他,提高演奏能力,这不也是一种知识付费吗?
从伦理的角度,交易的本质不是商品,而是商品的所有权。
因此产生了产权理论: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以及自己首先发现并开发的土地资源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他有权放弃这些有形财产,用以交换他人以类似方式获得的财产。所有的财产权都来源于每个人对自身享有的权利,以及无主物合法归属于第一占有者的“原始占有”原则。
产权的产生总是伴随着破坏行为。因此有了罪犯理论:罪犯就是侵犯上述权利的人,任何犯罪而得的财产权均为无效,应当归还受害人或继承人,如果找不到受害人,并且现在占有的人本人并不是罪犯,基于原始占有原则,当前占有财产的人正当的享有其财产权。
面对罪犯,我们享有保有正当财产的权利――用暴力保卫其免受暴力侵占。然而,我们正当防卫也有一定的范围,就是不能侵害他人财产权。同时,暴力防卫行为只适用于对财产造成实际侵害或存在实际侵害的直接威胁情形,你不能因为别人瞪你一眼就动手打人。根据罪刑均衡理论,罪犯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同等程度上,丧失了自己的权利,就比如你不能因为别人偷了你一元钱就打死他。
儿童是否拥有与成人一样的权利?
如果父母对孩子享有财产权,那么父母有权放弃孩子,或者堕胎,或安乐死,或送他人抚养,但政府禁止父母杀害买卖儿童,福利院水平不高,对部分儿童而言生存不易。
同时,政府的义务教育法强制儿童进入学校学习,禁止儿童进入劳动力队伍。一旦儿童逃避学习,政府以此为由将其送入改造机构,对儿童权利造成严重侵害。大凉山儿童以及戒除网瘾学校的事件应该还历历在目吧。
人权作为财产权而存在
言论自由、隐私、知情、名誉等权利并无存在的必要,应作为财产权而存在。比如你不能在别人地盘言论自由,隐私适用于所有人,他人有权散布自己知道的信息,你可以购买他的沉默权或他以沉默权向你交易。名誉并非你的财产,因为他既非实体也不存在与你本身,而是存在于他人的大脑。
总而言之,自由主义的框架需要建立以权利转让模式为基础的契约法。
至于作者关于国家政府的观点,这里就不一一具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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