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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而认可的事实之证据能力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而认可的事实之证据能力

作者: Sunshine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18-04-23 10:46 被阅读146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并未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而认可的全部事实,均排除于在另案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使用的可能.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在另一诉讼案件中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对于其证明力,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结合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一方当事人欲推翻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所证明事实的,应当承担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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