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条涉法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从今天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由于此最新司法解释事关众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所以一经发布,许多媒体和公众号都以最快速度予以广泛的转发和作了宣传。
但笔者发现有些媒体在发稿时以“未经配偶同意,不算夫妻共同债务”的醒目标题,对这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作了错误的解读。
那么,真是这样的吗?
答案:非也!
正确的答案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包含一方婚前债务,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以下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都不是必须要由夫妻双方签字的。
此最新司法解释提示我们,当要借出款项做债权人时,最好应由债务人出具有夫妻双方签字的欠条;
其次,当欠条只有债务人夫妻一方的签字时,如借出大额款项(超出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应注意收集保存此借款是用于债务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否则,将有人民法院可能无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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