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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立法比较

学习笔记:《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立法比较

作者: 一帆风正 | 来源:发表于2023-02-20 07:43 被阅读0次

在立法上,《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比较。主要四个方面的差别:

一是立法风格和语言方面的差异。因其制定的大背景不同,《法国民法典》通俗易懂、优雅简洁,文辞浅显,处处激荡着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激情,有学者因此说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对在民众中的普及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而《德国民法典》则采用了大量的概念化术语,高度重视其规定的准确性、清晰性及完整性,语言抽象深奥、晦涩难懂。

二是在形式结构上,《法国民法典》采用“三编制”: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法律体系较凌乱,法典结构上也不够完善。《德国民法典》在结构安排上采用五篇法,在债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四篇之前综合有名为“总则”部分的一篇,具有逻辑的完整性和立法的科学性。德国民法典从起草到最后完成,足足用了22年时间,民法理论和立法技术有很大进步。

三是在立法思想和内容上有很大不同。《法国民法典》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即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为基础。在内容上,《法国民法典》的债法中首先贯穿的是契约自由原则;《法国民法典》的家庭法仍旧反映出家父权下的家庭状况;在继承法中,对既得家庭财产利益的赠与自由于遗嘱继承自由也有极大的限制。而在《德国民法典》中,契约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资产阶级思想显然支配着契约法,这种法律思想体现为契约自由与契约诚信原则;在家庭法方面,《德国民法典》最初也带有市民社会时代的保守和家长制的特征,有关婚姻生活事宜的决定权和全部的亲权只存在于丈夫的一方。

四是在形成的法律家类型上,二者各具特色。在德国由一位单一的律师执掌的法律顾问事务所在诉讼中代理一方当事人的事务,在法国却由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分别受理:前者出席法庭,代表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发表口头辩论,后者则处理案件的所有其他事务。两国法律家所具有的品德特点也有不同:德国法律家思维透彻、精确严谨、学识渊博、对学术论争宽容大度、构筑法律概念以及把握法律多样性的能力;而法国的法律家,尤其是辩护律师追求的却是表达上的明晰而简洁、能言善辩、风度优雅、言辞有力以及规范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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