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与偏见

作者: 天边的小世界 | 来源:发表于2018-04-28 16:45 被阅读0次

    没有永恒的敌人,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丘吉尔。

    如果每个人都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那么谈道德善恶还有什么意义?每个人的需求不同,能力也不同,每个人都有自己想要达成的目标,每个人的行为又会对他人造成影响。在绝对的自由竞争意义下,抱怨不公平的多半是弱者,少数是富有同情心的强者。当一个人获得其他人的同情和帮助,多半会感激施舍者,即便他再自私,也会赞扬宣传这种利他行为,希望以后得到更多帮助。个人情感是道德的重要形成因素。

    如果每个人都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每个人的能力和需求却不尽相同。但丁说过,什么是地狱,每个人都有一把非常长的勺子和食物,却无法把食物送到自己口中,这就是地狱。什么是天堂,每个人都有一把非常长的勺子,互相把食物送到他人口中,这就是天堂。是的,如果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利益最大化,那么每个人的利益反而会受损。人与人互利共赢,利益交换,用自己擅长的能力去满足别人的需求,那么人群的总利益才会最大化。一个人一点小的利益损失,可以换来更多的集体总利益。因此社会为了共同利益,有必要宣扬道德,助人为善。社会共同利益是道德的重要形成因素。

    下面简述一下人性的基本理论。

    自然万事万物,一切变化都存在动机,人类行为也不例外。人作为一种有智慧的生命,每个行为必然存在内源性动机。根据动机的复杂程度,可以分为直接动机和复杂动机。直接动机本身就是人的需求,可能是人作为动物的本能需求,也可能是经过智慧的上层需求。复杂动机必然包含人类智慧,是为了满足上层需求的复杂流程。同一个行为可能拥有多个动机的复合,甚至包含不利于行为的反向动机。但每一时刻人类的具体行为必然是这个时刻所有动机叠加的极大值方向,就如同水在斜面上必然向梯度方向流动。

    而什么是利益?利益,就是好处,本身是一个褒义词。现在很多人将利益视为贬义词,是因为利益和道德的矛盾。在个人角度,广义上利益就是一个人的收益,是一个人需求的满足或惊喜,可以归结为一个人收获的快乐。人们一般将狭义的利益指钱权势等等。本文若不加说明,均指广义的利益,而用“现实利益”指狭义的利益。

    由于人类行为必然是动机极大值,动机均来源于个人需求,需求满足即带来利益。因此一切行为必然包含利己因素。另一面,利己也是利他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利他行为”并没有给他人带来利益,则并不能构成利他行为。一个行为为他人实质性带来了快乐,则满足善良的个人情感因素,注意未必满足善良的社会利益因素。尽管利他行为必然包含短期的利己,在长远看来很可能对个人利益受损,而社会利益是个人和他人利益总和。支持个人情感和社会利益为主导因素的伦理观都存在,我们称二者的交集部分为善,只满足一者则为伪善。通俗来说,你牺牲五十元的利益换来别人一百元的利益为善,牺牲一百元换来别人五十元则是伪善。

    人们常说“无知者无过”,不经意间伤害了别人,比起故意伤害别人,前者人们可能更容易原谅。“无心插柳柳成荫”,不经意间帮助了别人,人们都会感激。无意识的行为如果带来正面影响,则同时满足善的两个因素。带来负面影响,在社会利益角度必然为恶,个人情感角度则取决于受害者是否愿意宽恕。更极端的情形,以好心办了坏事,“受施者”可能感激也可能怨恨,当受施者感激时为伪善,否则为恶。为了不让朋友出门做危险行为而将他关在房间里,属于明知故犯,不仅不是伪善而是纯恶。而坏心办了好事则无人会感激。黑帮火拼,人们不会感谢某一方黑帮消灭了另一方。由此可见,善恶的判断不仅取决于结果,还取决于动机。动机和结果的两个因素都为善,才能称作纯善。但动机必然包含利己因素,人们为什么会产生利他动机?下面继续分析。

    很自然的因素是,利他行为同时利己,即共同利益导向。人们都希望与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闯天下,然而,“以利相交,利尽人散”。很多人对利益关系有所排斥,这并不符合善的个人情感因素。事实上,人际中除去盲目的无意识行为,共同利益是必然存在的,只不过形式不同。金钱名利,情感诉求,成就与尊严,都是利益的不同形式。每个人所需求的利益不同,单纯的利己并不为恶,何况利己同时利他。但无理由的排斥某些形式的利益,则属于对利益的偏见。设想一下,“你可以早点关灯休息吗,不然影响我睡觉”和“你能不能正常点,别大晚上出去散步”。前者尽管是以自己利益换取别人利益,仍更多被人接受,而后者被认为无理取闹,用善的社会利益因素很容易解释这一点,因为前者“自己利益+别人利益”总和为正,后者为负。事实上,大部分偏见为恶,这个结论将在后文论述。

    “他好可怜,如果我是他,我一定很希望有人帮助我”。有研究表明,同情心是人的天性,很小的孩子就会在其他孩子哭闹时去哄。因此,本文开头时的假设“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只是一个假设,同情心本身是一个利他因素,要注意一点的是,你眼见的受害者是否真的需要帮助。如果不需要,例如他想要挑战自我极限,你的帮助反而带来反效果。以同情心为动机的利他行为,如果真的为他人带来快乐则为善,否则属于“好心办坏事”。

    有些人的付出其实没有理由,并没有觉得别人可怜值得同情,而是认为自己必须这样做,由此产生出于责任心的利他行为。首先对责任一词进行解释,一个人的行为可行范围,既受客观外在因素限制,也受主观内在因素限制。人无法自由飞翔,属于前者。“即便没人看到,我也不可以偷窃”属于后者。二者分别为自由的能力限制和责任限制。因此自由为能力与责任之差。以责任心为动机的善,和同情心为动机相同,如果真的为人带来快乐则为善,反之属于“好心办坏事”。特别注意,责任心引起的好心办坏事为纯恶,比起同情心动机更加不可原谅。典型的例子即道德绑架,“棍棒底下出孝子”等等。为一个人好必须顺应那个人的需求同时不能影响社会更多人利益,当一个人要前往一条充满荆棘的路,上智者会赋予他披荆斩棘的能力,中智者为他清除障碍,下智者可能以“我为你好,真的不建议你前进”为由阻止,后者不仅影响当事人心情,若我们假设每个探险者都被阻止,那么受害者还包括广大富有求知欲的人们。因此后者无论在哪个因素下都为恶。

    还有很多人利他行为的动机是自我实现,他们以帮助别人取得实效证明自己的价值,或收到别人感激为乐。这种动机更加灵活,和责任心不同,不可能“好心办坏事”。尽管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个动机根本不是好心,而是为了自尊,如果对方不感激他就不会再帮助,与富有责任心的人不同。如果将自我实现归入利益,则这种动机可以归入共利。但一般来说为自我实现而帮助他人的人,比起以利相交者更加宽容大度,更符合善的个人情感判定因素。

    此外,还有一些非智慧的利他行为,除去无意识行为外,还有例如教育经验,从众,信仰等,将这些称为社会价值动机。这些动机的判断标准是,如果一个社会价值可以被证明为善,且遵守的人真正意识到,则为纯善。否则相当于无心插柳,介于纯善和中立之间。而如果一个社会价值可以被证明为恶(多半因为包含严重偏见),盲目遵守属于无心之过,如果明知道但认为必须遵守,就是守序邪恶了。

    至此,总结一下本文的重要结论:

    1. 任何行为均包含利己因素。

    2. 善良必包含利他因素,邪恶必损害他人利益。与他人无关的单纯性利己行为属于中立,损人利己为恶。

    3. 判定善恶的两个标准,一是是否符合当事人的个人情感,二是为整个社会带来总利益影响的正负。

    4. 无心或无知的行为,其道德效应减半。

    5. 好心办坏事属于明知故犯,和坏心办好事同样为恶。特别地,道德绑架为恶。

    6. 利他行为的个人动机包含共利,同情心,责任心,自我实现等,只要实效结果满足两个判定标准即为善,与具体动机无关。

    7. 利他行为的社会价值动机是否为善,取决于社会价值本身是否包含偏见以及个人对社会价值的认知程度。

    下面分析个人情感与偏见的问题。

    从一个简化的社会模型谈起。假设每个人的能力恒定但各自不同,在自由竞争下,强者自然占据优势上风,强者可能为了私心压迫弱者,也可能出于善心帮助弱者,但无论如何,选择的权力在于强者,弱者没有权力。自由竞争显然对弱者不公平,于是弱者为了生存稳定,只得联合起来对抗强者。且强者压迫弱者不利于社会共同利益,在人道主义下,强者弱者人人平等,矛盾不复存在。

    现实中每个人的能力是可以变化的。假设每个人生来能力平等,能力的差异为后天提高。此时若选择绝对的平权主义,强者明明付出了更多努力,却没有更好的回报,弱者不劳而获,这又是对强者的不公平。这样每个人都不劳而获,也不利于社会共同利益。因此这个模型下自由竞争更加适用。

    然而,现实中人与人的能力即有先天差异,又有后天努力。个人情感一般支持后天努力的人获得更多权益,不支持先天强者。老师更喜欢努力的学生而不是不学习的天才。但现实更多时候,二者是无法分辨的。这便形成了自由竞争和人道主义二者的博弈,根据纳什均衡,社会将自动调节到中间的一个平衡点。强者仍然多得,但越强者得到的权益和能力的比值越小。现实社会的工资纳税就是这个体制,工资越高纳税比例越大。

    如上的模型说明,个人情感追求的“公平”是自相矛盾的,只能依靠博弈自然调节。这样看来善恶又有什么意义,最简单的善恶判定标准就是,为所有人带来总快乐为正则善,反之则恶。但个人情感是无法度量的,只能依赖一些法制等客观标准,法制又不是道德的本质。因此个人情感决定道德有所不妥,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分析。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审美观和价值观,大部分人也都有被别人喜欢和被别人认可有价值的需求。由于审美观不涉及动机,本身是自由的,不进行善恶的判定,而价值观不同,如果一个人认为恐怖袭击是有价值的,这种观念显然为恶。

    羊对人而言有食用价值,狼吃羊会损害人的需求,但狼吃羊是自然现象,狼也有活下去的权力,况且还有很多人类喜欢狼。因此狼吃羊没有错,人保护羊而打死狼也没有错。而如果人看到一只受伤的狼或羊,都应该进行拯救。事实上,这并非矛盾,而是一种对狼和羊各投入适当的情感达到平衡的状态。但只对其中一方投入过多情感,例如喜欢羊认为应该把狼杀光,这就是偏见。

    我们对偏见下一个定义,将自身审美观或价值观强加于他人身上,违背他人审美观或价值观而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称为偏见。由定义中的“不良影响”可见偏见是一个贬义词。事实上,除了过度自私自利以外,一切恶都和偏见有关。不同的是,自私为恶人人皆知,而部分偏见为恶,很多人却不以为然。

    首先分析偏见的产生。我们知道,归纳推演未必保真,一个人认识的五个南方人都是矮个子,于是就认为所有南方人都是矮个子。南方人感觉受到了他的歧视。这种由纯粹认知的不完全产生的偏见,属于无知者无过。而涉及审美观价值观的偏见,例如以貌取人等,这时取决于个人理性能否控制个人情感,如果可以但仍然任性,一定是违反道德的。如果真的无法控制,情商低也是天资决定,并不为恶。精神病人杀人都不处以死刑。由此可见个人理性对于道德的作用。事实上,当且仅当一个人为恶时,对他进行负面的审美观价值观评判不为恶。排斥一个自私自利的人不违反道德,排斥一个喜欢看恐怖片的人,则属于将个人审美观强加于他人,违反道德。特别地,偏见本身为恶,因此对偏见本身进行偏见则不违反道德。我们不必包容那些不包容我们的人,就是这样。

    一般人不会受到个人偏见的压力,相反充满偏见的人自己也不会开心,但是很多人都会受到社会偏见的压力。按前文的社会模型,每个人能力不同,但每个人的特征分布和能力分布并不平均,例如没文化的人和农村人分布正相关,社会认为“农村人=没文化”,这就是社会偏见。导致的负面影响例如农村人在城里抬不起头,不必多说。

    那么社会偏见是否多少有一点“存在即合理”呢,答案是肯定的。例如职场用人,没时间试用审核每个人的能力,而学历分布和能力分布正相关,尽管不是每个高学历都能力强,也不是低学历一定能力弱,但这是迅速筛选人的唯一途径。社会该做的就是追求最高共同利益,牺牲少数人而提高社会效率是正常的。况且职场用人本就是契约关系,和什么样的人建立契约是公司的自由。

    护城河里的水可以干涸,也可以超过警卫线,但一定不能达到河岸。河岸就相当于最底线。本文分析至此,并不是说道德判定为善以外的事情都不能做,人拥有尽可能大的自由,但道德判定为恶的少数行为就是那个不可逾越的最底线。这些行为包括:明知故犯的损人利己,以及个人可以控制却故意任性的个人情感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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