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8765号文》是目前国税总局唯一解读灵工政策的文件。仅提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区分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除了明确特定八个岗位(设计、讲学、咨询、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原则为劳务报酬,其他性质用工在具体执行时,由地方税务局在决定。
目前对于灵活用工众包平台,一般有两种模式:
1、灵活用工众包平台+自然人委托代征
灵活用工众包平台,取得税务局的《委托代征协议》。与上游企业形成总分包业务合作,向企业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与月收入不超过10万的自然人签订协议,代征税款
2、灵活用工众包平台+个体工商户
年收入不超过500万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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