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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派发的“购物津贴”、“现金红包”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双11派发的“购物津贴”、“现金红包”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作者: 小林魔女 | 来源:发表于2019-11-12 10:17 被阅读0次

    今天是11月11,完全就是一个失控的剁手节,网页满屏都是双11,“心动了吗?砰砰砰,大额红包雨抵达”、“京东巅峰48小时,领券满199减100”......,各种广告扑面而来,让你难抵诱惑,乖乖剁手,据说销售额超100亿只用了1分36秒。今天的问候都统一改成了“今天你剁手了吗?”,哈哈哈,我也趁机把购物车清空了,说句真话,通过店铺领券,跨店购物津贴,确实优惠了许多,想当初我的小凯也是网上竞抢实体店提货的呢,足足优惠了42800元,能不心动吗?!可是,你想过吗?

    个人所得税

    双11派发的“购物津贴”、“现金红包”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总函[2015]409号的规定,双11派发的“购物津贴”和“现金红包”(实际是代金券),属于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不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不是抢的所有红包都不缴税哦,根据税总函[2015]409号“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的规定,抢到的来自企业的随机派发的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企业代扣代缴。有时候偶然抢到的红包因为有了个人缴费记录,就不符合某些补助申报条件(如低保),那可是得不偿失。

    记得在2017年6至7月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啼笑皆非的案件:“因为抢了一毛三的红包,结果低保补贴没了”,家住北京朝阳区的雷先生分5次领取了小米公司支付的网络现金红包合计0.13元,小米公司根据税总函[2015]409号的规定,按照偶然所得(现改为其他所得)为雷先生代缴了个税。出于方便,小米支付公司还将其他获得红包的人个税合并以雷先生的名义申报纳税,共计申报个税25元。

    就这么个小事,雷先生作为一个当事人,他只抢了0.13元红包,从金额上来讲完全可忽略不计,但从性质上就是不一样的。因为有了个人所得税的缴费记录,就导致他不满足国家规定的补贴政策,因此低保审核、住房补贴和政府相关审核均未能通过。(虽然低保条款“不能有交税记录”也值得商榷)接下来的好几个月,雷先生为了获得补助审核通过,奔波于多个部门之间最后不得已还将小米公司告上法庭。相信要是雷先生懂得相关的法律条款,打死他也不去抢这0.13的“大”红包。

    可见,学习个人所得税法是多么重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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